「藥事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淑芬
林淑芬
連署人
趙正宇
趙正宇
王定宇
王定宇
劉建國
劉建國
黃偉哲
黃偉哲
王榮璋
王榮璋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蔡易餘
蔡易餘
黃秀芳
黃秀芳
葉宜津
葉宜津
陳曼麗
陳曼麗
蔡培慧
蔡培慧
吳焜裕
吳焜裕
莊瑞雄
莊瑞雄
呂孫綾
呂孫綾
林昶佐
林昶佐
尤美女
尤美女
陳其邁
陳其邁
施義芳
施義芳
邱泰源
邱泰源
蔣萬安
蔣萬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事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檢驗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第二十條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一、刪除「經稽查或」文字。 二、鑑於政府針對藥廠稽查或檢驗常持消極態度,甚有上市公司製造之藥品被查獲違規使用未經許可的原料藥製藥,為規避現行藥事法規定偽藥、劣藥需「經稽查或檢驗」始符合違法態樣,主管機關竟發文給國內藥廠,要求自主檢視、通報、下架問題藥品以規避相關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法所稱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三、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 四、有顯明變色、混濁、沈澱、潮解或已腐化分解者。 五、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六、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七、因儲藏過久或儲藏方法不當而變質者。 八、裝入有害物質所製成之容器或使用回收容器者。 第二十一條 本法所稱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三、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 四、有顯明變色、混濁、沈澱、潮解或已腐化分解者。 五、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六、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七、因儲藏過久或儲藏方法不當而變質者。 八、裝入有害物質所製成之容器或使用回收容器者。
一、刪除「經稽查或」文字。 二、鑑於政府針對藥廠稽查或檢驗常持消極態度,甚有上市公司製造之藥品被查獲違規使用未經許可的原料藥製藥,為規避現行藥事法規定偽藥、劣藥需「經稽查或檢驗」始符合違法態樣,主管機關竟發文給國內藥廠,要求自主檢視、通報、下架問題藥品以規避相關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