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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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應基於公共利益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非營利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 | 第十三條 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 |
一、根據國有財產法草案總說明,國有財產屬於國民全體所共有,主權屬於國家,收益歸於國庫,而其用途亦以公用為主。
二、現行國有財產署委託經營國有財產之受託人多以低廉成本取得土地,卻未基於公共利益經營,爰提案修正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應基於公共利益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非營利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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