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淑芬
林淑芬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黃偉哲
黃偉哲
趙正宇
趙正宇
王定宇
王定宇
劉建國
劉建國
王榮璋
王榮璋
鍾孔炤
鍾孔炤
蔡培慧
蔡培慧
吳焜裕
吳焜裕
黃秀芳
黃秀芳
葉宜津
葉宜津
陳曼麗
陳曼麗
莊瑞雄
莊瑞雄
林昶佐
林昶佐
尤美女
尤美女
施義芳
施義芳
陳其邁
陳其邁
邱泰源
邱泰源
蔣萬安
蔣萬安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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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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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應基於公共利益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非營利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 第十三條 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
一、根據國有財產法草案總說明,國有財產屬於國民全體所共有,主權屬於國家,收益歸於國庫,而其用途亦以公用為主。 二、現行國有財產署委託經營國有財產之受託人多以低廉成本取得土地,卻未基於公共利益經營,爰提案修正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應基於公共利益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非營利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