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認證及驗證收費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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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認證及驗證收費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六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訂定依據。
第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驗證機構之認證,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認證申請:新臺幣六萬元。 二、認證證書:首次發證、變更與展延換證、遺失及污損補發,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三、認證年費: (一)基本年費:每年新臺幣十萬元。 (二)增收年費:依該年度各該驗證機構核發之驗證證明書數,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一、為辦理食品二級品管驗證機構認證、認證證書核發及認證年費等,考量直接與間接成本加總後估算收費基準。 二、有效證明書是指驗證機構核發之證明書,包含新發、變更、加發之驗證證明書。
第三條 驗證機構辦理食品業者驗證,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驗證申請:每件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二、實地評鑑:如附表一。 三、定期追蹤查驗:如附表二。 四、驗證證明書: (一)發證、換發: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加發證明書、英文證明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五、驗證範圍增加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業別:如附表三。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之原則,於辦理食品業者驗證作業時可收費,考量直接與間接成本加總後估算收費基準。
第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