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金鼎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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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金鼎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雜誌類 (一)出版獎 1.人文藝術類獎 2.財經時事類獎 3.兒童及少年類獎 4.學習類獎 5.生活類獎 6.新雜誌獎 (二)個人獎 1.專題報導獎 2.專欄寫作獎 3.攝影獎 4.主編獎 5.設計獎 二、圖書類 (一)出版獎 1.文學圖書獎 2.非文學圖書獎 3.兒童及少年圖書獎 4.政府出版品獎 (二)個人獎 1.圖書編輯獎 2.圖書插畫獎 三、數位出版類 (一)數位內容獎 (二)數位創新獎 四、特別貢獻獎 五、優良出版品推薦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雜誌類 (一)出版獎 1.人文藝術類獎 2.財經時事類獎 3.兒童及少年類獎 4.學習類獎 5.生活類獎 6.新雜誌獎 7.年度雜誌獎 (二)個人獎 1.專題報導獎 2.專欄寫作獎 3.攝影獎 4.主編獎 5.設計獎 二、圖書類 (一)出版獎 1.文學圖書獎 2.非文學圖書獎 3.兒童及少年圖書獎 4.政府出版品獎 5.年度圖書獎 (二)個人獎 1.圖書編輯獎 2.圖書插畫獎 三、數位出版類 (一)數位內容獎 (二)數位創新獎 四、特別貢獻獎 五、優良出版品推薦
鑒於各類組所評選得獎作品皆為同等重要之優秀作品,以及尊重分組評審之專業精神,爰修正本條所列獎勵項目,刪除雜誌類之「年度雜誌獎」及圖書類之「年度圖書獎」項目。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雜誌類出版獎及個人獎得獎者,每一獎項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圖書類出版獎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得獎者,每一獎項以四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政府出版品獎得獎者二名,各頒發共同合作出版之出版事業及政府機關(構)金鼎獎獎座各一座。個人獎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數位出版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五、獲前條獎項者,本部將提供金鼎獎得獎標章圖面,由得獎者自行印製於得獎書籍封面。 六、優良出版品推薦由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薦選若干名,各頒發金鼎獎推薦獎牌一面,並提供金鼎獎推薦標章圖面,由受推薦單位自行印製於推薦書籍封面。 七、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得獎之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鼎獎獎座各一,且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獎金由共同創作者自行決定分配金額。 八、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應自前條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參賽者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得獎者,並得依其性質建議調整參賽獎項之類別,但未達標準者,評選小組得為從缺之決定。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雜誌類出版獎及個人獎得獎者,每一獎項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年度雜誌獎自雜誌類出版獎中選出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二、圖書類出版獎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得獎者,每一獎項以四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政府出版品獎得獎者二名,各頒發共同合作出版之出版事業及政府機關(構)金鼎獎獎座各一座。年度圖書獎自前條第二款第一目之1至之3圖書類出版獎之得獎出版事業中選出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個人獎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數位出版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五、獲前條獎項者,本部將提供金鼎獎得獎標章圖面,由得獎者自行印製於得獎書籍封面。 六、優良出版品推薦由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薦選若干名,各頒發金鼎獎推薦獎牌一面,並提供金鼎獎推薦標章圖面,由受推薦單位自行印製於推薦書籍封面。 七、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得獎之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鼎獎獎座各一,且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獎金由共同創作者自行決定分配金額。 八、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應自前條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參賽者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得獎者,並得依其性質建議調整參賽獎項之類別,但未達標準者,評選小組得為從缺之決定。
配合「年度雜誌獎」及「年度圖書獎」之取消,刪除第一款及第二款關於獎勵方式相關文字。
第五條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小組應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評審小組應就報名參賽各獎項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參賽者審酌其內容創意、編寫水準、創新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小組議定之。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如評審委員或其配偶或五等親等以內之親屬為得獎候選人時,於評審會議時應行迴避。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或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或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者之得獎資格。 評審委員於受聘任時,應出具同意書,同意本部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於頒獎典禮當日對外公開。 第五條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小組應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評審小組應就報名參賽各獎項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參賽者審酌其內容創意、編寫水準、創新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小組議定之。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如評審委員或其配偶或五等親等以內之親屬為得獎候選人時,於評審會議時應行迴避。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或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或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者之得獎資格。
為期評審作業透明化,爰於第五項明定評審委員於受聘任時應出具同意書,同意本部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於金鼎獎頒獎典禮當日對外公開。
第七條 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參賽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之1至之6獎項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滿一年以上之下列性質雜誌;同一雜誌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人文藝術類獎之雜誌,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學、法律、美術、藝術設計、音樂、電影性質。 (二)報名參賽財經時事類獎之雜誌,應為財經、時事、行銷管理性質。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類獎之雜誌,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性質。 (四)報名參賽學習類獎之雜誌,應為教育、語言學習、科學、電腦、建築工程、環保、科技資訊、資訊傳播性質。 (五)報名參賽生活類獎之雜誌,應為休閒娛樂、旅遊情報、運動、建築裝潢、美食養生、健康、時裝、美容、流行資訊、生活風格性質。 二、參賽雜誌類出版獎之新雜誌獎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始在我國創刊發行並按期出版發行一年以上之雜誌,其內容性質不限;已報名前款雜誌類出版獎獎項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已報名參賽者,應不予受理。 三、參賽雜誌類個人獎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之作品,應符合本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並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中刊載;參賽雜誌類個人獎之主編獎或設計獎者,應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事業,擔任本款第四目或第五目之職務。 (一)報名參賽專題報導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報導性質寫作。 (二)報名參賽專欄寫作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專欄性質寫作。 (三)報名參賽攝影獎之作品,應為刊載於雜誌之攝影著作。 (四)報名參賽主編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又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五)報名參賽設計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美術設計相關職務者。 四、參賽圖書類出版獎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且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圖書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為散文、小說、詩(含新詩)、小品等性質。 (二)報名參賽非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屬前目文學類性質以外之圖書。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之圖書。 五、報名圖書類個人獎之圖書編輯獎及圖書插畫獎之參賽者,應符合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且參賽圖書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一)報名參賽圖書編輯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二)報名參賽圖書插畫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插畫相關職務者。 六、參賽政府出版品獎之參賽圖書,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及合作出版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資料為準。 七、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內容獎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八、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創新獎之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持續提供服務、營運,且同一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僅得與前款擇一參賽。 九、翻譯書、重製書、翻印書、國立教育研究院審訂之學校教科書、政府機關(構)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作品、數位出版品不得報名、參賽。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參賽雜誌若有翻譯內容者,應於報名表中明示翻譯比率。 十一、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獲政府機關(構)及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出版發行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應於報名表上註明補助單位、項目及獲補助金額。 第七條 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參賽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之1至之7獎項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滿一年以上之下列性質雜誌;同一雜誌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人文藝術類獎之雜誌,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學、法律、美術、藝術設計、音樂、電影性質。 (二)報名參賽財經時事類獎之雜誌,應為財經、時事、行銷管理性質。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類獎之雜誌,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性質。 (四)報名參賽學習類獎之雜誌,應為教育、語言學習、科學、電腦、建築工程、環保、科技資訊、資訊傳播性質。 (五)報名參賽生活類獎之雜誌,應為休閒娛樂、旅遊情報、運動、建築裝潢、美食養生、健康、時裝、美容、流行資訊、生活風格性質。 二、參賽雜誌類出版獎之新雜誌獎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始在我國創刊發行並按期出版發行一年以上之雜誌,其內容性質不限;已報名前款雜誌類出版獎獎項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已報名參賽者,應不予受理。 三、參賽雜誌類個人獎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之作品,應符合本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並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中刊載;參賽雜誌類個人獎之主編獎或設計獎者,應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事業,擔任本款第四目或第五目之職務,又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一)報名參賽專題報導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報導性質寫作。 (二)報名參賽專欄寫作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專欄性質寫作。 (三)報名參賽攝影獎之作品,應為刊載於雜誌之攝影著作。 (四)報名參賽主編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五)報名參賽設計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美術設計相關職務者。 四、參賽圖書類出版獎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且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圖書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為散文、小說、詩(含新詩)、小品等性質。 (二)報名參賽非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屬前目文學類性質以外之圖書。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之圖書。 五、報名圖書類個人獎之圖書編輯獎及圖書插畫獎之參賽者,應符合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且參賽圖書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一)報名參賽圖書編輯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二)報名參賽圖書插畫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插畫相關職務者。 六、參賽政府出版品獎之參賽圖書,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及合作出版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資料為準。 七、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內容獎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八、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創新獎之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持續提供服務、營運,且同一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僅得與前款擇一參賽。 九、翻譯書、重製書、翻印書、國立教育研究院審訂之學校教科書、政府機關(構)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作品、數位出版品不得報名、參賽。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參賽雜誌若有翻譯內容者,應於報名表中明示翻譯比率。 十一、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獲政府機關(構)及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出版發行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應於報名表上註明補助單位、項目及獲補助金額。
一、配合現行第三條刪除「年度雜誌獎」項目規定,爰修正第一款相關文字。 二、為貼近獎勵目的及業界實務,放寬雜誌類個人獎之設計獎不限僅得報名一人參賽,爰將第三款「又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文字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款第四目。 三、現行第三款第五目文字酌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