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九條條文及第三條附件三,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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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航空站經營人申請航空站內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地面活動區域(以下簡稱空側)之設施及作業認證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提出: 一、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申請表(附件一)。 二、航空站空側手冊(附件二)。 三、最近三年完成之空側設施項目及進行中之空側設施計畫。 四、最近三年航空站內發生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資料。 新建航空站免予提送前項第四款之文件。 第二條 航空站經營人申請航空站內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地面活動區域(以下簡稱空側)之設施及作業認證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提出: 一、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申請表(附件一)。 二、航空站手冊(附件二)。 三、最近三年完成之空側設施項目及進行中之空側設施計畫。 四、最近三年航空站內發生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資料。 新建航空站免予提送前項第四款之文件。
考量現行航空站手冊之內容,係與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相關,爰將第一項第二款之「航空站手冊」修正為「航空站空側手冊」,以資明確。
第六條 領有空側認證證書之航空站,其航空站空側手冊修正時,航空站經營人應報請民航局備查。 第六條 領有空側認證證書之航空站,其航空站手冊修正時,航空站經營人應報請民航局備查。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將「航空站手冊」修正為「航空站空側手冊」,以資明確。
第九條 航空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民航局得吊扣其空側認證證書,並停止其空側之運作: 一、經民航局檢查有缺失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二、空側設施不符合航空站空側手冊內容或未依航空站空側手冊運作。 三、未依空側認證證書所附條件執行。 經民航局依前項規定吊扣空側認證證書者,航空站經營人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民航局繳還其空側認證證書。 第九條 航空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民航局得吊扣其空側認證證書,並停止其空側之運作: 一、經民航局檢查有缺失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二、空側設施不符合航空站手冊內容或未依航空站手冊運作。 三、未依空側認證證書所附條件執行。 經民航局依前項規定吊扣空側認證證書者,航空站經營人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民航局繳還其空側認證證書。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將第一項第二款之「航空站手冊」修正為「航空站空側手冊」,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