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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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警察教育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警察教育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特殊專長人員報考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除符合當年度招生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專長及資格條件之一: 一、柔道:應取得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柔道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柔道比賽經中華民國柔道總會證明。 二、空氣槍射擊:於最近二年內,曾參加全國性以上射擊比賽,並為該項目A級選手,經中華民國射擊協會證明。 三、跆拳道:應取得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跆拳道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跆拳道比賽經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證明。 前項報考人員繳交相關之證件及資料,由本校設招生委員會審查之。 第二條 特殊專長人員報考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除符合當年度招生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入學資格、條件之一者: 一、具柔道專長:應具柔道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得全國性以上柔道比賽前三名。 二、具空氣槍射擊專長:於最近二年內曾參加全國性以上射擊比賽,並為該項目A級選手,經中華民國射擊協會證明。 三、具跆拳道專長者:應具跆拳道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得全國性以上跆拳道比賽前三名。 前項報考人員繳交相關之證件及資料,由本校設招生委員會審查之。
一、考量現行具柔道或跆拳道專長考生之入學資格條件,比賽成績部分未考量賽事規模等級(全國性、亞運或奧運)及獲獎難易,均以參賽成績前三名為要件,顯失衡平;為廣納優秀體育人才,爰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增列二年內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比賽經各單項運動協會證明之要件,以茲周妥。 二、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條 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除審查前條資格條件外,應經招生考試合格及專長技術測驗,擇優錄取。 前項招生考試合格,其筆試成績不得低於各該年度招生考試錄取最低分數百分之八十。 第一項擇優錄取名額,以當年度招生名額百分之一為限,並包含於招生名額內。 第三條 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除審查前條資格、條件外,應經招生考試合格及專長技術測驗,擇優錄取。 前項招生考試合格,其筆試成績不得低於各該年度招生考試錄取最低分數百分之八十。 第一項擇優錄取名額,至多十名,並包含於各該年度招生名額內。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正期學生組招生名額逐年增加,具特殊專長考生名額卻囿於法令定額限制無法彈性調整,顯有失衡平;基於人才培育並考量渠等人員確有助警察工作遂行,爰將特殊專長考生之錄取名額,修正以當年度招生名額百分之一為限,擇優錄取。
第四條 前條專長技術測驗之評審,由本校分別聘請具柔道、射擊或跆拳道專長之國家級裁判三人至五人及公正人士二人組成評審小組,得參酌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各單項運動規則審定之。 第四條 前條專長技術測驗之評審,由本校分別聘請具柔道、射擊與跆拳道專長之國家級裁判三人至五人及公正人士二人組成評審小組,依中華民國體育總會比賽競技規則審定之。
一、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特殊專長技術測驗內容及評審標準,係以警察工作為導向,規劃測驗項目及評審標準(動作之正確性、力道及有效性),與一般柔道、跆拳道比賽,以推廣運動為導向(動作流暢性及速度)之內涵並未完全一致,爰修正專長技術之測驗規則得參酌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比賽規則,以符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長技術測驗需求。 二、配合中華民國體育總會改制更名,爰將總會名稱修正為「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符實際。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