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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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客船除依船舶檢查規則、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船舶設備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檢查外,並依本規則規定檢查之。 航行國際水域之客船,並應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規定施行檢驗。 具有固定航線、航次、場站及費率之客船,應依附件一客船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規範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 第二十三條 客船除依船舶檢查規則、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船舶設備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檢查外,並依本規則之規定檢查之。 航行國際航線之客船,並應依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之規定施行檢驗。 |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及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大眾運輸工具條件(即具有固定航線、航次、場站及費率,並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客船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爰增列第三項規定,並適用申請建造或自國外輸入之客船,經航政機關核定日期為本規則修正發布後者;餘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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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主要之藍圖及計算書,應經合格造船技師或驗船機構認可,依下列規定: 一、一般資料 (一)總佈置圖。 (二)船身內外縱剖面圖。 (三)船身曲線圖。 (四)靜水曲線圖。 (五)穩度曲線圖。 (六)完整及破損穩度計算書。 (七)貨艙、油艙及壓水艙之容積及其橫向直向重心圖。 (八)乘客及船員艙室通道、通風、通光、醫療及衛生設施之詳細佈置圖。 (九)救生艇、救生筏及吊艇架之能量及其佈置圖。 二、船身部分 (一)舯剖面圖。 (二)縱剖面結構圖。 (三)船殼板及肋骨圖。 (四)艏艉及舵構造圖。 (五)各層甲板構造圖。 (六)直柱及縱樑圖。 (七)水密油密艙壁圖。 (八)主機及鍋爐底座圖。 (九)門窗、舷窗佈置圖。 (十)水密甲板上艙蓋及蓋板圖。 (十一)水密門及其操縱裝置圖。 (十二)船殼上排水孔圖。 三、輪機部分 (一)機艙佈置圖。 (二)主輔鍋爐及壓力容器佈置圖。 (三)舟必水泵佈置及其能量圖。 (四)給水管路佈置圖。 (五)舟必水管路佈置圖。 (六)壓艙水管路佈置圖。 (七)艙壁甲板下各洩水裝置圖。 (八)通風佈置圖。 (九)主發電機及應急發電機佈置及能量圖。 (十)電力開關線路圖。 (十一)各層甲板之燈光及其他用電系統圖。 四、火災控制部分 (一)防火區劃及結構圖。 (二)火災控制系統表。 (三)火警系統表。 (四)探火系統表。 (五)滅火系統表。 | 第二十七條 主要之藍圖及計算書,應經合格造船技師或驗船機構認可,依下列規定: 一、一般資料 (一)總佈置圖。 (二)船身內外縱剖面圖。 (三)船身曲線圖。 (四)靜水曲線圖。 (五)泛水長度曲線圖。 (六)穩度曲線圖。 (七)完整及破損穩度計算書。 (八)貨艙、油艙及壓水艙之容積及其橫向直向重心圖。 (九)乘客及船員艙室通道、通風、通光、醫療及衛生設施之詳細佈置圖。 (十)救生艇、救生筏及吊艇架之能量及其佈置圖。 二、船身部分 (一)舯剖面圖。 (二)縱剖面結構圖。 (三)船殼板及肋骨圖。 (四)艏艉及舵構造圖。 (五)各層甲板構造圖。 (六)直柱及縱樑圖。 (七)水密油密艙壁圖。 (八)主機及鍋爐底座圖。 (九)門窗、舷窗佈置圖。 (十)水密甲板上艙蓋及蓋板圖。 (十一)水密門及其操縱裝置圖。 (十二)船殼上排水孔圖。 三、輪機部分 (一)機艙佈置圖。 (二)主輔鍋爐及壓力容器佈置圖。 (三)舟必水泵佈置及其能量圖。 (四)給水管路佈置圖。 (五)舟必水管路佈置圖。 (六)壓艙水管路佈置圖。 (七)艙壁甲板下各洩水裝置圖。 (八)通風佈置圖。 (九)主發電機及應急發電機佈置及能量圖。 (十)電力開關線路圖。 (十一)各層甲板之燈光及其他用電系統圖。 四、火災控制部分 (一)防火區劃及結構圖。 (二)火災控制系統表。 (三)火警系統表。 (四)探火系統表。 (五)滅火系統表。 |
現行船舶艙區劃分規則與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已不使用泛水長度,爰刪除第一款第五目泛水長度曲線圖並調整相關項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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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條 乘客艙室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出入口,艙室內乘客定額超過五十人者,並應具有二個以上之出入口,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外,各出入口之間應儘量保持相當之距離: 一、各出入口之總寬度,應依該艙室乘客之定額,以每人一公分為準計算之。每一出入口之淨寬至少應為八十公分。 二、各出入口應為不受雨浪直接侵入者。 | 第五十六條 乘客艙室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出入口,艙室內乘客定額超過五十人者,並應具有二個以上之出入口,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外,各出入口之間應儘量保持相當之距離: 一、各出入口之總寬度,應依該艙室乘客之定額,以每人一公分為準計算之。但每一出入口之寬度至少應為六十公分。 二、各出入口應為不受雨浪直接侵入者。 |
一、參照內政部所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為利輪椅族通行,無障礙通路淨寬至少應八十公分,另考量緊急疏散速率,修訂客船出入口設計為八十公分,爰修正第一款規定。
二、本修正條文適用申請建造或自國外輸入之客船,經航政機關核定日期為本規則修正發布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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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條 乘客艙室設有符合下列規定之緊急出入口者,得將該出入口視同前條規定之出入口計數之: 一、淨寬達六十公分。 二、自緊急出入口之兩面,均設有能由一人容易啟閉之裝置。 三、具有使艙室內之乘客,易於認識其所在之標示。 前項第一款艙室如提供身心障礙乘客使用者,其緊急出入口淨寬至少應為八十公分。 | 第五十七條 乘客艙室設有符合下列規定之緊急出入口者,得將該出入口視同前條規定之出入口計數之: 一、寬度達六十公分。 二、自緊急出入口之兩面,均設有能由一人容易啟閉之裝置。 三、具有使艙室內之乘客,易於認識其所在之標示。 |
一、為服務身心障礙乘客,新增第二項規定,修訂客船之艙室如為服務身心障礙乘客,該艙室緊急出入口其淨寬至少應為八十公分,以使身心障礙者之乘客可安全進出,並得列入前條規定出入口計數。
二、本修正條文適用申請建造或自國外輸入之客船,經航政機關核定日期為本規則修正發布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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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條 統艙之內能通至出入口之通道,其位置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其淨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總噸位一百以上或全船乘客定額超過一百人之客船: (一)無障礙通道淨寬至少八十公分。 (二)通道長度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八十公分。 (三)通道長度未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七十五公分。 二、總噸位未滿一百及全船乘客定額一百人以下之客船: (一)無障礙通道淨寬至少八十公分。 (二)通道長度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七十公分。 (三)通道長度未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六十公分。 統艙之面積未滿十五平方公尺,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者,得免設置通道。 | 第五十九條 統艙之內能通至出入口之通道,其位置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其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通道長度滿四點五公尺者,應至少寬七十五公分。 二、通道長度未滿四點五公尺者,應至少寬六十公分。 統艙之面積未滿十五平方公尺,或僅屬立位者,得免依前項規定設置通道。 |
一、為提高服務品質及增進救生效率,依船舶總噸位或乘客定額分級,修訂相關款次內容並新增目次,總噸位一百以上或全船乘客定額超過一百人之客船通道淨寬修訂為八十公分及七十公分;總噸位未滿一百及全船乘客定額一百人以下之客船,除無障礙通道淨寬應至少八十公分外,其他通道依原規定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修正條文適用申請建造或自國外輸入之客船,經航政機關核定日期為本規則修正發布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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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條 (刪除) | 第九十九條 航程需時滿二十四小時之國際客船,應於每一房艙至少設置自來水面盆一具,並應為男女統艙乘客分別設置公共盥洗間各一間,其所有之自來水洗面盆數目,按乘客定額每二十人至少一具計算之。 |
一、本條刪除。
二、考量目前客船服務水準及實際需求,已與第一百零一條整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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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條 (刪除) | 第一百條 航程需時滿二十四小時之國內客船,其乘客定額超過一百名時,應設置公共盥洗間,其大小由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 |
一、本條刪除。
二、考量目前客船服務水準及實際需求,與第一百零三條合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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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一條 航程時段跨越午夜十二時之國際客船,應為乘客分別設置男女專用公共浴室至少各一間。公共浴室之沐浴設備應有隔間,沐浴設備數量按乘客定額每滿一百人至少一個,未達一百人者,以一百人計。 前項乘客定額計算,得扣除已設置沐浴設備之房艙乘客定額人數。 | 第一百零一條 航程需時滿七十二小時之國際客船,應為男女乘客分別設置公共沐浴室各一間,並應各有冷熱水齊備之自來水浴盆或淋浴設備,各室沐浴設備之數目按乘客定額每一百人或其餘數至少一個,房艙內已設置有專用浴盆或淋浴設備時,得將該房艙內乘客定額人數剔除後計算之。 |
一、考量目前客船服務水準及實際需求,將航程需時滿七十二小時改為航程需過夜,餘酌修文字。
二、本修正條文適用申請建造或自國外輸入之客船,經航政機關核定日期為本規則修正發布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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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三條 航程時段跨越午夜十二時之國內客船,應為乘客分別設置男女專用公共浴室至少各一間。公共浴室之沐浴設備應有隔間,沐浴設備數量按乘客定額計算,其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航程需時未滿十二小時者,每滿二百人至少一個,未達二百人者,以二百人計。 二、航程需時十二小時以上者,每滿一百人至少一個,未達一百人者,以一百人計。 前項乘客定額計算,得扣除已設置沐浴設備之房艙乘客定額人數。 總噸位未滿一千或有特殊航線條件之船舶,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者,得免設置公共浴室。 | 第一百零三條 航程需時滿七十二小時之國內客船,應由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酌量核設浴盆或淋浴設備。 |
一、考量目前客船服務水準及實際需求,將航程需時滿七十二小時改為航程需過夜,並比照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要求應分別設置男、女專用公共浴室,其沖洗設備數量設置數量應依航程時間及乘客定額計算之;另考量船上空間配置,總噸位未滿一千或有特殊情況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者,得免設置,餘酌修文字。
二、本修正條文適用申請建造或自國外輸入之客船,經航政機關核定日期為本規則修正發布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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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四條 國際客船應為乘客分別設置男女專用公共廁所。廁所應設抽水式大便器及設有隔間,大便器數量按乘客定額計算,其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增設若干男用小便器: 一、航程未滿十二小時者,每滿七十五人至少一個,未達七十五人者,以七十五人計。 二、航程十二小時以上未滿二十四小時者,每滿五十人至少一個,未達五十人者,以五十人計。 三、航程二十四小時以上者,每滿二十五人至少一個,未達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 前項乘客定額計算,得扣除已設置大便器之房艙乘客定額人數。 | 第一百零四條 航程需時滿二十四小時之國際客船,應為男女乘客分別設置公共廁所,各廁所應設抽水式大便器,其全部數目,按乘客定額,至少每二十五人一個計算,房艙內已設置廁所時,得將該房艙內乘客人數剔除後計算之。 除前項規定之大便器外,並應增設若干男用小便器。大便器應為單人式,並應加裝隔艙板,俾能單獨使用。 |
一、考量目前客船服務水準及實際需求,抽水式大便器數量基準依航程時間及乘客定額重新檢討,餘酌修文字。
二、本修正條文適用申請建造或自國外輸入之客船,經航政機關核定日期為本規則修正發布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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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條 國內客船除航程未滿三十分鐘者得經航政機關同意後免予設置公共廁所外,應為乘客分別設置男女專用公共廁所。廁所應設抽水式大便器及設有隔間,大便器數量按乘客定額計算,其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增設若干男用小便器: 一、航程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二小時者,每滿一百人至少一個,未達一百人者,以一百人計。 二、航程二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者,每滿七十五人至少一個,未達七十五人者,以七十五人計。 三、航程十二小時以上未滿二十四小時者,每滿五十人至少一個,未達五十人者,以五十人計。 四、航程二十四小時以上者,每滿五十人至少一個,未達五十人者,以五十人計。 前項乘客定額計算,得扣除已設置大便器之房艙乘客定額人數。無障礙廁所之抽水式大便器得併入計數。廁所內僅有一大便器,並設有門閂等裝置者,得採男女合用型式。 | 第一百零五條 航程需時滿二十四小時之國內客船,應為男女乘客分別設置公共廁所,其全部抽水式大便器數目,按乘客定額,至少每三十五人一個計算,各大便器應為單人式,並應予以適當之隔離。 除前項規定之大便器外,並應增設若干男用小便器。 |
一、考量目前客船服務水準及實際需求,除航程未滿三十分鐘之客船得經航政機關同意後免予設置公共廁所外,客船均應為男女乘客分別設置公共廁所,抽水式大便器數量基準依航程時間及乘客定額重新檢討,無障礙廁所之抽水式大便器數量得併入計數,餘酌修文字。
二、本修正條文適用申請建造或自國外輸入之客船,經航政機關核定日期為本規則修正發布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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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六條 (刪除) | 第一百零六條 航程需時滿三十分鐘而未滿二十四小時之客船,應酌予設置公共廁所。該項公共廁所係男女合用者,各便器應予以適當之隔離,並應設有門閂等裝置。 |
一、本條刪除。
二、考量目前客船服務水準及實際需求,除國內客船航程較短者外,均應設置公共廁所,其內容已與第一百零五條整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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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六條之一 新購建客船,客船營運人應於營運前完成下列訓練,並於開航前將受訓人員名冊、訓練紀錄及應急部署演練紀錄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船員熟悉船上設備、操作程序及職責所需之訓練。 二、應急部署演練。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航行安全,航運公司需於營運前完成船員相關訓練及應急部署演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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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八條 客船應將集合乘客之各種信號以及緊急狀況中乘客之應變事宜,以各種適當文字、圖表詳細說明,張貼於各乘客艙室之顯明處所,並應於開航前利用電視、廣播系統或由人員向乘客充分說明。 | 第一百四十八條 客船應將集合乘客之各種信號以及緊急狀況中乘客之應變事宜,以各種適當文字、圖表詳細說明,張貼於各乘客艙室之顯明處所。 |
為因應船舶航行中各種緊急狀況,客船應對各類身心障礙旅客(如視覺)提供簡易使用指導,故增列利用人員、電視或廣播系統之規定,提供多元管道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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