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行政院技職教育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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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行政院技職教育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院長指定之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部、勞動部、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首長。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四人至六人。 三、學校代表四人至六人。 四、學者及業界專家四人至六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由機關及學校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及學校代表出任者,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補(改)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院長指定之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部、勞動部、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首長。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四人至六人。 三、學校代表四人至六人。 四、學者及業界專家四人至六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為代表機關及學校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補(改)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一、為保留本會聘任非代表機關及學校出任委員者之彈性,爰修正第二項,定明是類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二、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