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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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信用部餘裕資金以轉存金融機構之定期性存款總額計算之。 信用部餘裕資金,應至少四分之三轉存農業金庫。但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轉存其他金融機構之餘額,得繼續存放。 前項限額以外之餘裕資金,得轉存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本國銀行或信用部。 前二項存款存期每次以一年以內為限,並按收受轉存款金融機構之存款牌告利率機動計息。 信用部餘裕資金轉存農業金庫以外之單一本國銀行或信用部額度如下: 一、轉存單一本國銀行,其總額不得超過第二項限額以外餘裕資金之百分之三十五。但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轉存單一信用部,其總額不得超過第二項限額以外餘裕資金之百分之二十五。 信用部將餘裕資金轉存農業金庫以外之其他本國銀行或信用部者,應自訂轉存限額相關規範,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及副知農業金庫。 信用部因同一直轄市、縣(市)其他信用部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有流動性需要時,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將第二項限額以外餘裕資金轉存該其他信用部,不受第三項之限制。 | 第十條 信用部餘裕資金以轉存金融機構之定期性存款總額計算之。 信用部餘裕資金,應至少四分之三轉存農業金庫。但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轉存其他金融機構之餘額,得繼續存放。 前項限額以外之餘裕資金,得轉存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本國銀行或信用部。但信用部收受轉存款,其總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前二項存款存期每次以一年以內為限,並按收受轉存款金融機構之存款牌告利率機動計息。 信用部餘裕資金轉存農業金庫以外之單一本國銀行或信用部額度如下: 一、轉存單一本國銀行,其總額不得超過第二項限額以外餘裕資金之百分之三十五。但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轉存單一信用部,其總額不得超過第二項限額以外餘裕資金之百分之二十五。 信用部將餘裕資金轉存農業金庫以外之其他本國銀行或信用部者,應自訂轉存限額相關規範,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及副知農業金庫。 信用部因同一直轄市、縣(市)其他信用部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有流動性需要時,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將第二項限額以外餘裕資金轉存該其他信用部,不受第三項之限制。 |
一、現行規定第三項但書係就信用部收受轉存款總額之限制規定,其餘各項則為有關信用部將餘裕資金轉存至其他本國銀行或信用部之相關規定,二者規範主體及事項均不同,爰將第三項但書修正移列為第十條之一第三項。
二、其餘各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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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之一 前條第三項所稱其他本國銀行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淨值在新臺幣三百億元以上。 二、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一點五以下。 四、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Inc.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F3(twn)等級以上。 前條第三項所稱信用部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淨值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二、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或全體信用部平均值孰低。 四、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存放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五、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備抵呆帳覆蓋率達全體信用部平均值以上。 六、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放款覆蓋率達百分之二以上。 前項信用部收受轉存款之總額限制如下: 一、淨值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二、淨值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三億元者,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十。 | 第十條之一 前條第三項所稱其他本國銀行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淨值在新臺幣三百億元以上。 二、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一點五以下。 四、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Inc.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F3(twn)等級以上。 前條第三項所稱信用部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淨值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二、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或全體信用部平均值孰低。 四、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存放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五、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備抵呆帳覆蓋率達全體信用部平均值以上。 六、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放款覆蓋率達百分之二以上。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信用部屬區域型基層金融機構,規模大小不一,各信用部間淨值存有差異,部分信用部雖淨值較低,惟其經營體質健全,除淨值未達三億元之外,其餘財務指標均符合規定,但依現行規定無法收受轉存款,致影響放款業務之推展,同時考量兼顧轉存款風險控管,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將得收受轉存款之信用部淨值,由現行規定須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修正為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以符實務需求。
三、為提高信用部資金運用效率並兼顧轉存款風險控管,須對得收受轉存款信用部淨值之條件及收受總額限制予以差異化管理,爰將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三項但書移列本條第三項,並修正為淨值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其收受轉存款之總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二十;淨值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三億元者,其收受轉存款之總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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