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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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本部受理獨立學院、技術學院、科技大學或一般大學申請改名,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本部受理申請改名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符合前條改名之條件者,得擬具改名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名計畫書、會議紀錄,連同符合前條各款條件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於當年度規定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本部得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核,分初審、複審二階段;初審就各校所提資料進行審核。 三、初審通過之學校,本部辦理實地訪視,並根據實地訪視結果召開複審會議進行審議,就學校未來規劃及長遠發展提供具體建議;審核通過者,核定改名。 私立學校經本部核定改名者,應辦理學校法人變更登記。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前,經本部同意籌備之學校,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第十七條 本部受理獨立學院、技術學院、科技大學或一般大學申請改名,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本部受理申請改名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符合前條改名之條件者,得擬具改名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名計畫書、會議紀錄,連同符合前條各款條件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於當年度規定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本部得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核,分初審、複審二階段;初審就各校所提資料進行審核。 三、初審通過之學校,本部辦理實地訪視,並根據實地訪視結果召開複審會議進行審議,就學校未來規劃及長遠發展提供具體建議;必要時,得同意其先行籌備半年至一年,並得延長一次為限,俟核定籌備期滿後再經實地訪視、複審程序審核通過者,核定改名,未通過者,應依本條規定重行提出申請。 經前項審核通過者,私立學校由本部核定改名,並應辦理學校法人變更登記。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有關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改名經初審通過之學校,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同意先行籌備,係因學校於辦學品質尚有相當改進空間處,而未能立即核定改名。又為避免學校於本部同意籌備期間,另有未達申請改名條件之項目,而仍得於籌備期滿後,無須經初審程序直接進入實地訪視程序之疑慮,爰刪除同意籌備之相關規定。另後段所定未通過者,應依本條規定重行提出申請一節,其目的係為明示學校申請改名案件,經本部同意籌備者,於籌備期滿後經實地訪視及複審程序審核後,仍未通過時,如有再申請改名之意願,應重行提出申請,由本部辦理初審,為免刪除同意學校籌備之規定造成未通過改名之學校有重行提出申請義務之誤解,爰予刪除,未來本部將於未通過學校核定公文中,請學校重新提出申請。翌年並函知各技術學院申請改名科技大學之期限。 三、學校申請改名經本部依規定審核通過核定改名者,並不限於私立學校,故第三項有關依第二項審核通過者,私立學校由本部核定改名,並應辦理學校法人變更登記之規定,應係指私立學校經本部核定改名者,應辦理學校法人變更登記,爰酌作文字修正,避免適用上之爭議。 四、因目前仍有技術學院申請改名為科技大學,經本部同意先行籌備一定期間之學校,爰增列修正條文第四項,明定學校申請改名,經本部同意籌備之學校,過渡期間之法規適用。
第二十一條 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或專科學校改制為附設專科部之技術學院,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各項基本條件審核資料計算基準日為當年度二月一日。 本部受理申請改制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專科學校符合前條改制之條件者,得擬具改制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制計畫書、會議紀錄,連同符合前條各款條件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於當年度規定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本部得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核,分初審、複審二階段;初審就各校所提資料進行審核。 三、初審通過之學校,本部辦理實地訪視,並根據實地訪視結果召開複審會議進行審議,就學校未來規劃及長遠發展提供具體建議;審核通過者,核定改制。 私立學校經本部核定改制者,應辦理學校法人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或專科學校改制為附設專科部之技術學院,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各項基本條件審核資料計算基準日為當年度二月一日。 本部受理申請改制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專科學校符合前條改制之條件者,得擬具改制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制計畫書、會議紀錄。連同符合前條各款條件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於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本部得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核,分初審、複審二階段;初審就各校所提改制計畫書、會議紀錄、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審核。 三、初審通過之學校,本部辦理實地訪視,並根據實地訪視結果召開複審會議進行審議,就學校未來規劃及長遠發展提供具體建議;必要時,得同意其先行籌備半年至一年,並得延長一次為限,俟核定籌備期滿後再經實地訪視、複審程序審核通過者,核定改制為技術學院,未通過者,應依本條規定重行提出申請。 四、專科學校經前款審議會通過者,由本部核定改制。 前項審核期程,應於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第一款之申請期限為當年度規定期限內,俾利實務運作之彈性,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第二款初審資料參酌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二項第三款參酌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修正理由,係為避免於本部同意籌備期間,學校另有未達申請改制條件之項目,而仍得於籌備期滿後,無須經初審程序直接進入實地訪視程序之疑慮,爰刪除同意籌備之處分。復後段規定未通過者,應依本條規定重行提出申請一節,其目的係為明示學校申請改制案件,經本部同意籌備者,於籌備期滿後經實地訪視及複審程序審核後,仍未通過時,如有再申請改制之意願,應重行提出申請,由本部辦理初審,為免刪除同意學校籌備之規定造成未通過改制之學校有重行提出申請義務之誤解,爰予刪除。本部將於未通過學校核定公文中,請學校重新提出申請。翌年並函知各專科學校申請改制技術學院之期限。 五、考量實務審查作業彈性,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審核期程之規定。 六、參酌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修正理由,增訂修正條文第三項,明定經私立學校經本部核定改制者,應辦理學校法人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改制為專科學校,其校地、校舍、設備、師資、設校經費及基金、申請改制及審核程序,準用第七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有關改制後學校之申請設立相關規定辦理。 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教師,未具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仍繼續於該校擔任教職者,得由本部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該校改制後六年內,專案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教師修畢師資培育法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具有該校任教年資二年,得免依師資培育法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於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本部發給中等學校教師證書。 第二十四條 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改制為專科學校,準用第七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有關改制後學校之申請設立相關規定辦理。 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教師,未具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仍繼續於該校擔任教職者,得由本部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該校改制後六年內,專案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教師修畢師資培育法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具有該校任教年資二年,得免依師資培育法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於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本部發給中等學校教師證書。
一、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申請改制為專科學校,因現行條文未明確定義其準用之事項,爰修正第一項明定之,以利執行。 二、其餘未修正。
第二十四條之一 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有下列之情形之一者,依專科學校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本部得命其改制為專科學校;其校地、校舍、設備、師資、設校經費及基金準用第七條規定辦理: 一、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五十。 二、連續二次技專校院校務評鑑三等以下(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或最近一次系所評鑑三等以下(四分之三以上系所未通過)。 三、連續二學年度經本部列有重大行政疏失,或同一學年度經本部列有二次以上重大行政疏失。 四、依財務預測一年內將入不敷出或財務調度困難。 由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之專科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專科學校法第七條第四項,準用同條第二項規定,本部得命其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並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有關改制後學校之申請設立相關規定辦理: 一、全校學生數未達一千八百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五十。 二、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
一、本條新增。 二、依專科學校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因辦學績效不佳,本部得命其改制為專科學校。又同條第四項規定,由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之專科學校,因辦學績效不佳,得由本部命其改制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三、因現行相關辦法尚無列明前述辦學績效不佳之情形,爰第一項各款明定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辦學績效不佳之條件,及經本部命改制為專科學校者,其學校設立基準應準用之規定,以利執行。其中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重大行政疏失,係指學校違反教育相關法規或其他法令規定,經本部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致影響師生權益,或違反教育法令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或發生糾紛,致影響學校運作,經本部停止部分或全部獎勵、補助或班級招生等之情形。 四、第二項明定由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之專科學校辦學績效不佳之條件,及經本部命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者,其學校設立基準及群、科、學程應準用之相關規定,以利執行。
第二十四條之二 學校經本部依前條規定命改制者,應於三個月內擬訂改制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制計畫書、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定。 前項改制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改制之原因。 二、改制後之系科調整、課程規劃及中長程發展計畫。 三、學校設施設備及檔案資料之處理規劃。 四、現有教職員工之規劃處理措施。 五、現有學生之輔導及安置措施。 六、其他有關改制事務之後續規劃。 本部審核前條改制事項之程序如下: 一、得組成專家評估小組,進行實地訪視評估,並審查學校所提改制計畫書、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審查通過者,依第三條規定辦理審議。 二、經前款審議會通過者,由本部核定改制。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審查經本部依前條規定命其改制之學校之適當性及學校組織調整及學生權益等事項,爰第一項明定學校應提出改制計畫書及學校提出改制計畫書前應踐行之程序。 三、第二項有關學校改制應檢附之資料與學校擬訂改制計畫書應載明之相關內容。 四、第三項規定本部審核之程序。
第三十條之一 專科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命其限期改善;經限期改善而無效果時,依專科學校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本部得命其停辦: 一、全校學生數未達一千八百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四十。 二、連續二次技專校院校務評鑑四等(未通過),或最近一次系所評鑑全部四等(系所均未通過)。 三、連續二學年度經本部累計列計三次以上重大行政疏失,或同一學年度經本部列計三次以上重大行政疏失。 四、財務已入不敷出或財務調度困難。 本部為審核前項停辦事項,得組成專家評估小組進行實地訪視評估後,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依專科學校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專科學校因辦學績效不佳,經限期改善而無效果者,本部得命其停辦。惟現行相關法令尚無明定辦學績效不佳之情形,爰於第一項各款明定有關專科學校辦學績效不佳之條件,以利執行。另第一項第三款有關重大行政疏失,係指學校違反教育相關法規或其他法令規定,經本部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致影響師生權益,或違反教育法令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或發生糾紛,致影響學校運作,經本部停止部分或全部獎勵、補助或班級招生等之情形。 三、為審慎評估本部命專科學校停辦之適當性,爰於第二項明定,本部得組成專家評估小組進行實地訪視評估後,依第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法人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時,應擬訂停辦計畫,提校務會議報告,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或專科學校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命其停辦者,應由學校法人董事會擬訂停辦計畫,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停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停辦之原因。 二、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及校產之處理規劃。 三、現有教職員工之離退處理措施。 四、現有學生之輔導安置措施。 五、學校法人停辦所設學校後之法人後續規劃。 六、其他有關停辦事務之規劃。 第三十一條 學校法人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分校、分部、專科部時,應擬訂停辦計畫,提校務會議報告,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停辦者,應由學校法人董事會擬訂停辦計畫,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停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停辦之原因。 二、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及校產之處理規劃。 三、現有教職員工之離退處理措施。 四、現有學生之輔導轉學措施。 五、學校法人停辦所設學校後之法人後續規劃。 六、其他有關停辦事務之規劃。
一、現行第一項漏列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爰增列之。 二、配合專科學校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增訂學校經主管機關命其停辦之法源依據,爰修正第二項。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第四款有關停辦計畫應載明現有學生之輔導轉學措施部分,為保障學生權益,倘學生不願接受轉學時,學校應提供相關安置措施,爰予修正明定之。
第三十四條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停辦者,得申請本部核定後恢復辦理,其程序準用本辦法有關設立之規定。 學校法人因所設私立學校停辦後,已無所設各私立學校者,應於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辦計畫後三年內完成恢復辦理、新設私立學校、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一條完成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屆期未完成者,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命其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變更者,仍應保留相關之文件,解散者,應由學校法人封存相關資料,報學校主管機關協調查詢及保存資料之方式。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因所設私立學校停辦後,已無所設各私立學校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恢復辦理、新設私立學校、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一條完成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屆期未完成者,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命其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停辦者,得申請本部核定後恢復辦理,其程序準用本辦法有關設立之規定。 學校法人因所設私立學校停辦後,已無所設各私立學校者,應於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辦計畫後三年內申請恢復辦理、新設私立學校、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一條申請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逾期未申請者,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命其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解散。變更者,仍應保留相關之文件,解散者,應由學校法人封存相關資料,報學校主管機關協調查詢及保存資料之方式。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學校法人係以辦理私立學校為主要目的及實務運作情形,爰規範學校法人因所設私立學校停辦,已無所設各私立學校者,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恢復辦理、新設私立學校之籌設、學校法人合併或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始符合私立學校法之精神,爰修正第二項。 三、為使本辦法修正前已停辦所設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有相當之緩衝期間,爰增列第三項,以明確規範是類法人之適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