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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十三條條文及相關附表,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十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第五條附表二自發布日九十日後施行及附表三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發布日九十日後施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第五條附表二自發布日九十日後施行及附表三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