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條文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二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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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二十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導遊人員執業證分英語、日語、其他外語及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 已領取英語、日語或其他外語導遊人員執業證者,如取得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所定基準以上之成績單或證書,且該成績單或證書為提出加註該語言別之日前三年內取得者,得檢附該證明文件申請換發導遊人員執業證加註該語言別,並得執行接待或引導使用該語言之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已領取導遊人員執業證者,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第一項所定其他外語之訓練合格,得申請換發導遊人員執業證加註該訓練合格語言別;其自加註之日起二年內,並得執行接待或引導使用該語言之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領取英語、日語或其他外語導遊人員執業證者,得執行接待或引導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領取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者,得執行接待或引導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觀光旅客或使用華語之國外觀光旅客旅遊業務,不得執行接待或引導非使用華語之國外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第三項關於其他外語訓練之類別、訓練方式、課程、費用及相關規定事項,交通部觀光局得視觀光市場及導遊人力供需情形公告之。並準用第七條第四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第六條 導遊人員執業證分英語、日語、其他外語及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 領取導遊人員執業證者,應依其執業證登載語言別,執行接待或引導使用相同語言之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已領取英語、日語或其他外語導遊人員執業證者,如取得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所定基準以上之成績單或證書,且該成績單或證書為提出加註該語言別之日前三年內取得者,得檢附該證明文件申請換發導遊人員執業證加註該語言別,並得執行接待或引導使用該語言之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已領取導遊人員執業證者,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第一項所定其他外語之訓練合格,得申請換發導遊人員執業證加註該訓練合格語言別;其自加註之日起二年內,並得執行接待或引導使用該語言之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領取英語、日語或其他外語導遊人員執業證者,得執行接待或引導大陸、香港、澳門地區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領取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者,得執行接待或引導大陸、香港、澳門地區觀光旅客或使用華語之國外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第四項關於其他外語訓練之類別、訓練方式、課程、費用及相關規定事項,交通部觀光局得視觀光市場及導遊人力供需情形公告之。並準用第七條第四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一、鑒於近年來旅遊市場結構變化,我國少數外語導遊人員供需嚴重失衡,再者,世界語言種類繁多,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所列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僅有十三種主要外國語,無法涵蓋所有來臺旅客使用之語言,現行第二項規定導遊人員應依其執業證登載語言別,執行接待或引導使用相同語言之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於實務執行上有其困難,爰配合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修正,將本項規定予以刪除,俾符實際需要。 二、配合現行第二項之刪除,原第三項至第七項,項次調整為第二項至第六項。另依旅行業管理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辦理接待或引導非使用華語之國外觀光旅客旅遊,不得指派或僱用華語導遊人員執行導遊業務,爰於第五項後段增訂華語導遊人員不得執行接待或引導非使用華語之國外觀光旅客旅遊業務,俾期一致。 三、第四項及第六項酌作文字修正,另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將第四項及第五項之「大陸、香港、澳門地區」,文字修正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
第二十八條 導遊人員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由交通部觀光局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導遊人員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由交通部觀光局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罰。
配合第六條第五項後段增訂華語導遊人員不得執行接待或引導非使用華語之國外觀光旅客旅遊業務,爰就違反該規定者,予以納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