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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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並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期間屆滿一年前,中央主管機關於電業法未完成修正施行電業自由化時,應修正本辦法延長之;每次延長,以一年為限。 |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並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期間屆滿一年前,中央主管機關於電業法未完成修正施行電業自由化時,應修正本辦法延長之;每次延長,以一年為限。 |
一、有關電業法修正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無法於短期內實施電業自由化,是以,目前汽電共生系統之餘電除躉售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外,仍無法售予其他用戶,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本辦法施行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項為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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