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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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研究所所長、研究所籌備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秘書長及本院二十一位編制內研究人員(以下簡稱研究人員)代表組成。 前項研究人員代表分為數理科學組、生命科學組、人文及社會科學組三組,每組七人。 | 第十八條 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研究所所長、研究所籌備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秘書長及本院十五位編制內研究人員(以下簡稱研究人員)代表組成。 前項研究人員代表分為數理科學組、生命科學組、人文及社會科學組三組,每組五人。 |
一、依「民主治理與改革小組」建議修訂。
二、研究人員代表由每組五人增至每組七人,共二十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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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產生方式,由本院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自行經民主程序推舉候選人一名,研究人員亦得自由報名成為該組選任代表候選人。經該組全體研究人員以限制連記法投票方式(連記二人)選舉產生。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 各組研究人員代表選足名額後,其他得票之候選人,按票數多寡依次為候補人;研究人員代表出缺時,由同組候補人依次遞補。 研究人員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第十九條 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產生方式,由本院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自行推舉候選人一名,經該組全體研究人員以限制連記法投票方式(連記二人)選舉產生。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由院長圈選之。 各組研究人員代表選足名額後,其他得票之候選人,按票數多寡依次為候補人;研究人員代表出缺時,由同組候補人依次遞補。 研究人員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依「民主治理與改革小組」建議酌予增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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