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務規程」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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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研究所所長、研究所籌備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秘書長及本院二十一位編制內研究人員(以下簡稱研究人員)代表組成。 前項研究人員代表分為數理科學組、生命科學組、人文及社會科學組三組,每組七人。 第十八條 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研究所所長、研究所籌備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秘書長及本院十五位編制內研究人員(以下簡稱研究人員)代表組成。 前項研究人員代表分為數理科學組、生命科學組、人文及社會科學組三組,每組五人。
一、依「民主治理與改革小組」建議修訂。 二、研究人員代表由每組五人增至每組七人,共二十一人。
第十九條 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產生方式,由本院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自行經民主程序推舉候選人一名,研究人員亦得自由報名成為該組選任代表候選人。經該組全體研究人員以限制連記法投票方式(連記二人)選舉產生。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 各組研究人員代表選足名額後,其他得票之候選人,按票數多寡依次為候補人;研究人員代表出缺時,由同組候補人依次遞補。 研究人員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九條 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產生方式,由本院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自行推舉候選人一名,經該組全體研究人員以限制連記法投票方式(連記二人)選舉產生。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由院長圈選之。 各組研究人員代表選足名額後,其他得票之候選人,按票數多寡依次為候補人;研究人員代表出缺時,由同組候補人依次遞補。 研究人員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依「民主治理與改革小組」建議酌予增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