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處務規程」及編制表;並廢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處務規程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本規程訂定之目的。
第二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本局局長、副局長之權責。
第三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局主任秘書權責。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評估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三、危害控制組,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本局內部單位名稱及分科辦事。
第五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毒物與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及協調。 二、毒物與化學物質國際合作、科技發展之策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三、毒物與化學物質綜合研究之策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四、毒物與化學物質相關國家標準之跨部會協調。 五、毒物與化學物質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資訊整合及運用分析。 六、毒物與化學物質邊境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綜合規劃事項。 本局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
第六條 評估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毒物與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執行及督導。 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評估、公告列管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四、毒物與化學物質危害評估管理方法之研究、發展執行及督導。 五、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評估事項。 本局評估管理組掌理事項。
第七條 危害控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毒物與化學物質災害防制政策、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毒物與化學物質災害預防、整備之規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毒物與化學物質災害監控、通報之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毒物與化學物質災害技術之蒐集、研究、分析規劃及協調執行。 五、毒物與化學物質勾稽、查核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六、毒物與化學物質數量、流向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毒物與化學物質危害控制、勾稽及查核事項。 本局危害控制組掌理事項。
第八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本局秘書室掌理事項。
第九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人事室掌理事項。
第十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本局政風室掌理事項。
第十一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主計室掌理事項。
第十二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局實施分層負責制度。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規程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