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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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添加香草、水果、薄荷或任何其他使用香味料之菸品。 | 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
一、新增第十四條第二項。
二、加味菸透過技術,加入花香、果香、巧克力、香草、薄荷等口味,降低初試者嘗試第一口菸的菸嗆味,使青少年更容易上癮,並導致上癮時間從1年縮短為半年至數個月。為防止青少年好奇初嘗加味菸品進而上癮,歐盟、美國等先進國家已立法全面禁止製造、銷售加味菸,爰於第十四條第二項新增禁止製造、販售加味菸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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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製造或輸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 販賣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第二十四條 製造或輸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 販賣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禁止加味菸產品流通應有相應之法律效果,爰於第二十四條增訂製造、輸入、販賣加味菸品之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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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 販賣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 第三十條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 販賣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
配合第十四條增訂第二項,爰修改第三十條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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