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麗蟬
林麗蟬
王育敏
王育敏
陳超明
陳超明
陳雪生
陳雪生
連署人
江啟臣
江啟臣
許毓仁
許毓仁
費鴻泰
費鴻泰
陳宜民
陳宜民
李彥秀
李彥秀
柯志恩
柯志恩
林為洲
林為洲
賴士葆
賴士葆
楊鎮浯
楊鎮浯
黃昭順
黃昭順
王金平
王金平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張麗善
張麗善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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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德福
曾銘宗
曾銘宗
蔣乃辛
蔣乃辛
蔣萬安
蔣萬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害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添加香草、水果、薄荷或任何其他使用香味料之菸品。 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一、新增第十四條第二項。 二、加味菸透過技術,加入花香、果香、巧克力、香草、薄荷等口味,降低初試者嘗試第一口菸的菸嗆味,使青少年更容易上癮,並導致上癮時間從1年縮短為半年至數個月。為防止青少年好奇初嘗加味菸品進而上癮,歐盟、美國等先進國家已立法全面禁止製造、銷售加味菸,爰於第十四條第二項新增禁止製造、販售加味菸之規範。
第二十四條 製造或輸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 販賣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四條 製造或輸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 販賣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禁止加味菸產品流通應有相應之法律效果,爰於第二十四條增訂製造、輸入、販賣加味菸品之罰則。
第三十條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 販賣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條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 販賣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配合第十四條增訂第二項,爰修改第三十條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