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準則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舊法)已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第一項)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應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安置被害人之中途學校。(第二項)中途學校之設立,準用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辦理;中途學校之員額編制準則,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準則之法源依據。 |
| 第二條 中途學校行政組織之設置如下:
一、教務處:設教學、資訊、設備等組。
二、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教育、衛生、住宿等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等組。
四、輔導處(室):設輔導、特教等組。
前項處(室)或組之設置,得由各中途學校視實際需要,整合其功能並調整其名稱;其最高設置基準如下:
一、五班以下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定安置人數(以下簡稱核定安置人數)未達五十人:設三處(室)及七組。
二、六班以上或核定安置人數五十人以上:設四處(室)及九組。
前二項各行政組織之設置及掌理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一、第一項明定中途學校行政組織之第一級及第二級單位名稱。
二、本準則規範之中途學校係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籌設之公立中途學校。該中途學校目前有三所,分別為:(一)新北市立豐珠國民中小學:為國民中、小學型之中途學校,現有編制班級數國中部五班,核定安置人數六十人。(二)高雄市立楠梓特殊學校瑞平分校:為特殊學校分校之中途學校,現有編制班級數國中部四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三班,核定安置人數九十人。(三)花蓮縣立南平中學:為中學型之中途學校,現有編制班級數國中部一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二班,核定安置人數一百二十人。本準則之員額編制係參酌現行中途學校之編制員額及安置人數定之。
三、第二項明定學校行政組織最高設置基準,地方政府得依學校校務發展需要,於不超過基準所定上限調整之。
四、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各校行政組織設置基準為班級數或核定安置人數,其理由說明如下:
(一)目前獨立式中途學校在成立之初,依據各校設校之硬體設施,均有其核定之安置人數(以下稱核定安置人數),核定安置人數不會因組織或員額變動而有所調整。惟各地方政府核定給各獨立式中途學校班級數,會因教育政策或財政有所調整,而員額是由核定班級數決定,若單獨以班級數決定組織架構,可能會因為核定班級數不同,造成組織經常調整。
(二)目前各獨立式中途學校,依現況有不同之實際安置人數(與核定安置人數不同),實際安置人數會因為當年查獲量或法院裁定數而有所調整與變更,無法單以實際安置人數決定組織架構。
(三)各校目前專任教師員額均依核定班級數進用(國中部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每班三名老師),且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依學生屬性與需求,規劃專業學程(如資料處理學程、美髮技術學程、餐飲技術學程等),並依各類學程進用專業師資,故有不同科別需求,若班級數過少,進用教師不足,亦無法採用較大型之組織架構,爰此,需視班級數或核定安置人數來決定較適合之組織架構。
五、第三項明定中途學校行政組織之設置及掌理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 第三條 中途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
二、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各組置組長一人。
三、教師: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國中部或高級中等學校部,每班置教師三人。
四、導師: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之。
五、專任輔導教師:依核定安置人數,每二十五人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
六、教師助理員:依核定安置人數,每二十人置一人,未滿二十人者,以二十人計。
七、住宿生管理員(住宿生輔導員):每校置五人,核定安置人數超過四十人者,每增加十人,增置一人;無住宿生管理員者,置住宿生輔導員。
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應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以分校設置者,應於分校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
九、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按同等級學校一般標準配置。
十、醫師:得置兼任醫師一人。
十一、專業人員(社會工作師、社會工 作員、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職業輔導專業人員):每校依需要置四人至六人。
十二、技士、技佐:設有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者,置技士或技佐一人。
十三、工友、技工、駕駛:視實際需要配置。
前項第二款各組組長,其專、兼任之規定如下:
一、總務處之組長:由職員專任。
二、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由具輔導知能之專任教師或人員兼任。
三、負責安置學生出入校之組長:由專業人員兼任。
四、前三款以外之組長:由專任教師兼任。 |
一、第一項第一款明定中途學校校長之員額;參考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一、校長:一人。」,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略以:「分校應置分校校長一人,綜理分校校務;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聘任;……」,現行高雄市立楠梓特殊學校瑞平分校為分校之中途學校,考量中途學校照護特殊性及業務執行需求,爰校長為專任或兼任,不予明定。
二、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說明如下:
(一)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一人兼任之。」。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略以:「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第六點第五款第二目:「專任輔導教師不得再兼任行政職務。但國中八班以下之學校,如因校務運作需要,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得兼任輔導主任或輔導組長。」。
(二) 考量中途學校照護特殊性、各階段學校適法性及業務執行需求,爰明定各處(室)主任(包括輔導處(室))就編制內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聘兼之。
三、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教師」員額編制,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學校(園)設特殊教育班者,其員額編制如下:一、教師:(一)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1.幼兒園及國民小學:每班置教師二人。2.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教師三人。」定之。
四、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導師」,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九、擔任導師。」。另,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條規定略以:「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小學導師。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考量中途學校安置對象校園適應照護需求,爰明定其由專任教師兼任之。
五、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依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項)中途學校應成立個案評估小組,以專業分工合作模式,整合教師、專業人員、行政人員及社會資源等共同運作,以提供學生適性、多元及具有體驗性與服務性之學習機會,並於學生入校一個月內擬具輔導安置計畫。(第二項)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學生之基本資料、問題分析、課程安排、個別與團體輔導策略及相關資源之整合分工等,並得視個案適應情形彈性調整之。」,考量現行獨立式中途學校學生個別諮商輔導需求及輔導教師工作職責繁重程度,爰依核定安置人數,每二十五人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之員額編制定之。
六、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教師助理員」員額編制,參考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教師助理員: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十五人置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及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教師助理員工作職責: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在校之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項。」,考量獨立式中途學校學生有教師助理員協助其在校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需求,及獨立式中途學校現行實務運作現況,爰以核定安置人數,每二十人置一人,未滿二十人者,以二十人計之標準定之。
七、第一項第七款所定「住宿生管理員、住宿生輔導員」之相關說明如下:
(一)本款人員編制,參考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略以:「住宿生管理員:於設有學生宿舍之學校,置四人;其住宿學生人數超過四十人者,依下列規定增置之:(一)幼兒及國小部:每增加十人,增置一人。……(二)國中部:每增加十五人,增置一人。……(三)高中部及高職部:每增加十五人,增置一人。……」,並考量獨立式中途學校需全年全時安置,與一般特殊教育學校不同,宿舍區每月每區最大值勤日數差異為八天至十天(每週六、日放假),若以八小時為一個班次,每日需三個班次,每月差異達二十四個至三十個班次,約為一個人力差異,爰定其員額為五人;另核定安置人數超過四十人者,若以國中部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標準增置,恐難達成照顧學生宿舍生活及管理學生之責,爰以幼兒及國小部之標準,以每增加十人,增置一人定之。
(二)部分獨立式中途學校創校時依前開標準相關規定,進用住宿生管理員(高雄楠梓特殊學校瑞平分校);另住宿生輔導員,係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八條亦規定「生活輔導人員」相關資格,以花蓮南平中學為例,四名住宿生輔導員中,因其中二名具正式公務員資格,係依前揭辦法第八條第四款經國家考試及格任用,亦經銓敘部銓敘在案。
(三)綜上所述,各校均依法進用人員,且因應法令所列名稱、資格不同及各校差異不同,目前較難統一其身分規定,故將二種身分並列,以利現行學校業務之推動。
(四)住宿生管理員(住宿生輔導員)與教師助理員及專任輔導教師工作職責不同,爰參考渠等人員之相關法規規定及中途學校校務需求定其員額編制。
八、第一項第八款所定「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之員額編制,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另依考試院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考授銓法三字第一○二三六九八○四八號函,並參考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將營養師置於護理師、護士之前。
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員額編制,按同等級學校一般標準配置。
十、第一項第十款所定「醫師」員額編制,參考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略以:「學校職員員額編制如下:五、醫師:得置兼任醫師一人,……」,並查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並未訂有醫師之員額編制,爰明定得置兼任醫師一人,由各獨立式中途學校視校務需要彈性配置。
十一、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專業人員(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員、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職業輔導專業人員)」員額編制,本準則規定人員類別較現行各校編制多,可由各獨立式中途學校視需要選擇本準則規定之人員類別,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設置。另本款所定「職業輔導專業人員」,參考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十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需要進用六人至九人。」及第四項第三款規定:「第一項第九款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如下:……。三、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設置。
十二、第一項第十二款所定「技士、技佐」員額編制,參考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設有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者,置技士或技佐一人。
十三、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工友、技工、駕駛」員額編制,參考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由各獨立式中途學校視實際需要配置。 |
| 第四條 中途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依人事機構人員設置有關規定辦理;設主(會)計室或置主(會)計員,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
明定中途學校人事、主計機構、人員之設置。 |
| 第五條 中途學校軍訓教官之員額編制,依軍訓教官員額設置之相關規定辦理。 |
一、明定中途學校軍訓教官之員額編制辦理依據。
二、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之員額設置,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辦理。 |
| 第六條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級別及員額,由中途學校擬訂員額編制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考試院核備。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涉及考銓業務事項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為使組織法規與職務列等表規定相互配合,各機關制(訂)定或修正組織法規時,應分別依機關性質,於相關條文中規定另以編制表列明其所置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爰明定中途學校員額編制表,由中途學校擬訂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轉請考試院核備。 |
| 第七條 本準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
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準則之施行日期應配合本條例一併施行,爰明定如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