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七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七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之一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費用: 一、辦理業務之試辦或宣導。 二、辦理機關間協助事項。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四、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五、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
一、本條新增。 二、按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關於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翻譯等費用,固應依本標準之規定徵收,惟為因應法院業務運作所需,在一定情形下,有酌予放寬本標準所定應徵收費用之必要,爰參考規費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明定因辦理業務之試辦或宣導、機關間協助等必要情形,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