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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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之一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費用: 一、辦理業務之試辦或宣導。 二、辦理機關間協助事項。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四、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五、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 | |
一、本條新增。
二、按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關於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翻譯等費用,固應依本標準之規定徵收,惟為因應法院業務運作所需,在一定情形下,有酌予放寬本標準所定應徵收費用之必要,爰參考規費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明定因辦理業務之試辦或宣導、機關間協助等必要情形,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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