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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辦理病理解剖、身心障礙鑑定及其他因鑑定所生之費用,均由藥害救濟基金支付。
第七條 辦理病理解剖、殘障鑑定及其他因鑑定所生之費用,均由藥害救濟基金支付。
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立法精神及第十條規定,將條文內有關身心障礙者之內容,修正為適當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