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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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訂定依據。
第二條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規劃節目時,應考量內容多樣性、維護人性尊嚴、善盡社會責任及保障本國文化。 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有關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製播節目應考量事項,爰訂定本條規定。
第三條 為保障本國文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製播節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本國節目比率之限制。 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製播節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本國節目比率限制,爰訂定本條規定。
第四條 前條所稱本國節目,指本國節目內容產製業者製作之節目,並依下列基準依序認定之: 一、以屬同一國籍或地區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超過主要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或屬同一國籍或地區之製作人、導播(演)及編劇超過前開職務總人數三分之一,認定該節目所屬國或地區。 二、從其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之同一國籍或地區人數最高者,認定該節目所屬國或地區。 三、從其製作人、導播(演)、編劇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之同一國籍或地區總人數最高者,認定該節目所屬國或地區。 四、從其製作人及導播(演)之同一國籍或地區總人數最高者,認定該節目所屬國或地區。 五、從其標示之節目製作事業、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所屬國或地區,認定該節目所屬國或地區。 六、從其出資額最大之投資者所屬國籍或地區,認定該節目所屬國或地區。 體育賽事節目,其主持人或評論人為本國籍者,視為本國自製節目,不受前項認定基準限制。 音樂錄影帶節目,其主持人或評論人為本國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本國自製節目: 一、本國人演唱主要音樂或歌詞。 二、本國人參與編曲。 三、本國人參與作詞。 四、本國境內錄製之現場演唱會巡演。 一、明定本國節目之定義,其中本國節目內容產製業者,係指我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電影片製作業等。 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八條第三項雖稱「本國節目」,惟在立法理由中,均使用「本國自製節目」一詞進行說明,爰將「本國節目」與「本國自製節目」採取相同認定基準。 三、依財政部及經濟部會銜發布之「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其中針對廣播電視節目,主要係以節目製作之主創人員,如主要演員、製作人、導演及編劇之國籍作為節目原產地之認定;另參考同認定基準中,有關電影部分,則增加出資額作為認定基準之一,爰參照該認定基準,訂定第一項規定。 四、參考加拿大針對運動賽事之認定標準,爰訂定第二項規定。 五、為扶植本國音樂節目之發展,參考加拿大對於加拿大製音樂錄影帶節目定標準,於第三項增訂音樂錄影帶節目認定為本國自製節目之條件。
第五條 衛星頻道供應事業經營之個別頻道於指定時段播送下列類型節目,本國節目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其新播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但於指定時段僅播送電影(含紀錄片)類型節目者,本國節目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其新播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一、戲劇。 二、電影(含紀錄片)。 三、綜藝。 四、兒童。 經許可之營運計畫已載明頻道以供應外國節目為營運宗旨者不受前項限制。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節目指定播送時段為每日晚間八時至十時,第二款所列節目指定播送時段為每日晚間九時至十一時,第四款所列節目指定播送時段為每日晚間五時至七時。 第一項所稱新播,指該節目在國內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括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第一次播出。 不同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合製同一節目,出資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於其所屬頻道第一次播出時,視為新播。 第一項所定比率,按該頻道每半年播出時數計算。 第一項比率限制,主管機關得依本國節目產製狀況、視聽眾需求及其他情形調整之。 一、明定本國節目播出類型、指定播送時段及播出比率限制。 二、參酌加拿大針對本國製播之戲劇、綜藝、紀錄性節目等具有文化累積性之「優先性節目」,要求業者應達一定比率之作法;另查文化部針對戲劇、電影、綜藝、紀錄片及兒童節目訂有相關獎補助措施,因此藉由獎補助及監理措施併行作法,指定戲劇、電影(含紀錄片)、綜藝、兒童等四類具文化累積性節目,本國自製比率應達百分之二十五,且新播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其中兒童節目播出類型可包含戲劇、綜藝、動畫及知識性等不同型態;另考量每年本國電影實際新增產製數量,爰於但書規定,於指定時段僅播送電影(含紀錄片)類型節目者,本國節目比率雖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但其新播比率降為百分之二十。 三、考量部分業者於申設時即規劃頻道以提供外國節目為主,爰於第二項明定業者於營運計畫載明頻道以供應外國節目為營運宗旨者,則可排除比率限制。 四、依本會「一零三年度電視使用行為及滿意度調查」顯示,我國視聽眾主要收視時段為晚間八時至十時,另考量我國電視業者節目排播策略,爰於第三項指定每日晚間八時至十時為本國戲劇及綜藝節目播送時段。另外,考量國人收視習慣,電影(含紀錄片)播送指定時段定為晚間九時至十一時。兒童節目多配合學齡兒童下課時間進行節目排播。故為保障兒童收視權益,另指定晚間五時至七時為本國兒童節目播送時段。 五、為促進本國節目製播及流通,並提升觀眾收視選擇權,爰於第四項明定本辦法節目新播定義,指分別在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括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等不同平臺第一次播出時,均可視為在該平臺之新播。並於第五項增定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間合製,且出資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節目,於各事業所屬頻道第一次播出時,亦視為新播。因此衛星頻道供應事業若擁有多個頻道,則出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合製節目於其中一個頻道第一次播出時,即視為新播,再於其他頻道播出時,則不屬新播範疇。本項條文目的在鼓勵業者合作,集中資源,以製播優質節目。 六、有關比率計算期間,實務製作多以半年為一檔期,除考量節目製作與編排需一定時間外,另可利於觀察市場反應,故於第六項明定以每半年播出時數作為計算區間,並得兼顧本會行政管理。 七、參考國外廣電監理機關作法,考量實務推行狀況,適時修正施行範圍與比率,以維持運作彈性,並符合監理現況,爰訂定第七項規定。
第六條 衛星頻道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於前條計算期間,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報實際播送情形。 責成業者須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報實際製播本國節目之情形,爰訂定本條規定。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