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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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應由服勤單位或役男敘明事由、出入境時間、地點,檢附出國申請表、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於預定出境之日十日前,送經主管機關審核並發給核准文件後,始得辦理出境。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應由用人單位至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登錄申請,併同出境申請函(表)、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於預定出境之日三個工作日前,於上述系統傳送主管機關審核並發給核准文件後,始得辦理出境。 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有緊急或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受前二項申請期間之限制;其未能即時取得核准文件者,得由主管機關於其護照內頁核蓋替代役役男出國核准章(格式如附件)辦理出境。 替代役役男核准出境案件,由內政部役政署每日將最新資料以電子傳送方式送內政部移民署,以供辦理役男出境查驗使用。 | 第五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應敘明事由、出入境時間、地點,檢附出國申請表、護照、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於預定出境之日十日前,送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核蓋替代役役男出國核准章後,始得辦理出境。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應由用人單位至研發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登錄後列印出國申請表,併同申請函、護照、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於預定出境之日十日前,送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核蓋替代役役男出國核准章後,始得辦理出境。 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有緊急或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受前二項申請期間之限制。 |
一、為明確一般替代役役男、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之主體性,爰第一項增列「由服勤單位或役男」文字。
二、按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依現行規定仍須由主管機關於其護照上核蓋出國核准章,始得辦理通關出境。茲因役男既經申請核准並獲發核准文件,且出境查驗單位透過主管機關電子傳送資料,業已取得獲准出境役男資訊,茲為求簡便並符經濟,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有關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依現行實務,係由用人單位於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線上傳輸作業,第二項爰酌作文字修正,俾符實際。
四、因考量於非工作日時,役男遇有須出境奔喪、病危探病等緊急或特殊情況,為協助渠等役男出境需要,爰增訂第三項後段,得由主管機關於役男護照內頁核蓋替代役役男出國核准章方式,據以辦理出境,以資周妥。
五、另為利於出境查驗作業準確,有關經核准出境之替代役役男相關資料(如役男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核准出境日期等),由核准機關每日將最新資料以電子傳送方式送內政部移民署,爰增訂第四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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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 一、參加會議或活動:每次不得逾二十日。 二、參加各類競賽及訓練:依實際需要核給。 三、探病:每次不得逾七日。 四、奔喪:每次不得逾十五日。 五、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七日。 | 第六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 一、參加會議或活動:每次不得逾十日。 二、參加各類競賽及訓練:依實際需要核給。 三、探病:每次不得逾七日。 四、奔喪:每次不得逾十五日。 五、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七日。 |
按現行一般替代役役男經服勤單位派遣赴國外從事與其勤務有關之會議或活動事由,其出境日數每次不得逾十日,與部分申請案例所需之期程相較略屬過短,爰修正第一款規定,調整為每次不得逾二十日,以符實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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