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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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條 市場人員退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職員及工員年滿六十五歲、因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工作者,命令退休。 二、在市場服務滿二十五年或職員年滿六十歲、工員年滿五十五歲,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者,得申請退休。 | 第四十一條 市場人員退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職員及工員年滿六十五歲、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命令退休。 二、在市場服務滿二十五年或職員年滿六十歲、工員年滿五十五歲,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者,得申請退休。 |
參考原殘障福利法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名稱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現名稱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第一款含有歧視性文字用詞,將「身體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並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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