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苗栗縣通霄溪水區及水體分類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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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苗栗縣通霄溪水區及水體分類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法源依據。
第二條 為確保通霄溪流域水資源之清潔與運用,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劃定通霄溪水區範圍如附圖(包括通霄溪及其支流,流域面積七十九點八八平方公里,行政區域包括苗栗縣通霄鎮之部分村里,各里名稱詳如附表一)。 劃定通霄溪水區之目的及範圍。
第三條 依據通霄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體分類如附表二。 依通霄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體分類。
第四條 各水區水體分類之水質標準,依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規定。 各水區水體分類適用之水質標準。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