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法源依據。 |
| 第二條 為確保通霄溪流域水資源之清潔與運用,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劃定通霄溪水區範圍如附圖(包括通霄溪及其支流,流域面積七十九點八八平方公里,行政區域包括苗栗縣通霄鎮之部分村里,各里名稱詳如附表一)。 | 劃定通霄溪水區之目的及範圍。 |
| 第三條 依據通霄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體分類如附表二。 | 依通霄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體分類。 |
| 第四條 各水區水體分類之水質標準,依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規定。 | 各水區水體分類適用之水質標準。 |
|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標準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