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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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第三項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施行。 |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一、村(里)長工作包羅萬象,包含環境清潔、治安維護、災害搶救等,工作具有一定危險性,依現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規定,村里長協調地方事務,投入地方發展,扮演重要角色,其辛勞程度不亞於地方民意代表,故地方政府將健檢、保險納入支應,但未具強制性,由縣市依其財務狀況自行審酌。
二、基於同樣工作,應授予同樣安全待遇原則,故爰本條文於第三項,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修正為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強制納保,以保障工作安全,以鼓勵村(里)長之工作士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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