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連署人
鍾孔炤
鍾孔炤
李麗芬
李麗芬
黃偉哲
黃偉哲
邱泰源
邱泰源
高志鵬
高志鵬
王定宇
王定宇
邱議瑩
邱議瑩
陳瑩
陳瑩
趙正宇
趙正宇
黃秀芳
黃秀芳
陳曼麗
陳曼麗
陳素月
陳素月
劉建國
劉建國
余宛如
余宛如
莊瑞雄
莊瑞雄
陳其邁
陳其邁
葉宜津
葉宜津
林淑芬
林淑芬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施義芳
施義芳
蕭美琴
蕭美琴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之正確性,應就前項之業者,依溯源之必要性,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第一項之追溯或追蹤系統,食品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其電子申報方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原料及食品添加物應註記是天然成份或化學合成。 第九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之正確性,應就前項之業者,依溯源之必要性,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第一項之追溯或追蹤系統,食品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其電子申報方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