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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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條 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 前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辦法,應建立各級政府機關通報機制及宣導措施,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第一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支應之;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六十條 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 前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第一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支應之;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為彌補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之基層周知率不足,導致農民權益受損,要求明訂通報機制及宣導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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