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陳瑩
陳瑩
邱議瑩
邱議瑩
余宛如
余宛如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曼麗
陳曼麗
邱泰源
邱泰源
趙正宇
趙正宇
莊瑞雄
莊瑞雄
劉建國
劉建國
葉宜津
葉宜津
高志鵬
高志鵬
黃秀芳
黃秀芳
施義芳
施義芳
李俊俋
李俊俋
李麗芬
李麗芬
蕭美琴
蕭美琴
陳其邁
陳其邁
王定宇
王定宇
陳素月
陳素月
鍾孔炤
鍾孔炤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條 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 前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辦法,應建立各級政府機關通報機制及宣導措施,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第一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支應之;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十條 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 前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第一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支應之;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為彌補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之基層周知率不足,導致農民權益受損,要求明訂通報機制及宣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