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邱泰源
邱泰源
楊鎮浯
楊鎮浯
蘇震清
蘇震清
陳雪生
陳雪生
連署人
施義芳
施義芳
陳曼麗
陳曼麗
陳歐珀
陳歐珀
吳玉琴
吳玉琴
李昆澤
李昆澤
鄭寶清
鄭寶清
郭正亮
郭正亮
黃國書
黃國書
劉建國
劉建國
鄭運鵬
鄭運鵬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前項年資計算,若遇教師因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狀況下,服務年資得以實際服務該離島地區學校年資累積計算。 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一、第三項條文新增。 二、離島教師介聘服務年資,以實際服務於該離島地區現職學校為計算,但若遇教師因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狀況下,服務年資得以實際服務該離島地區學校年資累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