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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八條之二 汽車未依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汽車所有人雖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但無法正常運作,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前項大型客、貨車受限視野死角易造成交通事故,為降低肇事率,保障國人生命安全,爰參酌第十八條之一規定,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雖裝設行車輔助系統但無法使用者,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