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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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實施自願性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但對全體國民健康有重大危害風險者,得公告特定農產品之項目、範圍,強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 前項特定農產品之項目、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產銷作業基準、操作紀錄之項目、資訊公開與保存、驗證基準、標示方式、有效期間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進口經國內公告強制實施產銷履歷之特定農產品,其資訊公開與保存、標示方式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實施自願性產銷履歷驗證制度。必要時,得公告特定農產品之項目、範圍,強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 前項特定農產品之項目、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產銷作業基準、操作紀錄之項目、資訊公開與保存、驗證基準、標示方式、有效期間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進口經國內公告強制實施產銷履歷之特定農產品,其資訊公開與保存、標示方式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一、本條修正。 二、第一項對於強制實施農產品產銷驗證制度之構成要件,僅以「必要時」之字句表示,此為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即法律構成要件以文字表達,其內容特別空泛且不明確。在不同情況下經常有不同之認定,甚至經由主政者任意的行政裁量,亦有可能損及憲法對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基本保障內涵。 三、際此,為保障民眾權益,爰提案修改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增訂但對全體國民健康有立即重大危害者等文字,以作為強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之認定標準,期使條文適用更加具體明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