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施行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尤美女
尤美女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郭正亮
郭正亮
劉櫂豪
劉櫂豪
莊瑞雄
莊瑞雄
王榮璋
王榮璋
施義芳
施義芳
賴瑞隆
賴瑞隆
邱泰源
邱泰源
洪宗熠
洪宗熠
余宛如
余宛如
黃秀芳
黃秀芳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鍾佳濱
鍾佳濱
段宜康
段宜康
張宏陸
張宏陸
周春米
周春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破產法施行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本法自破產法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年○月○日修正之破產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第六條 本法自破產法施行之日施行。
為配合破產法第十三條之修正,明定本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期,爰增訂破產法施行法第六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