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尤美女
尤美女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郭正亮
郭正亮
劉櫂豪
劉櫂豪
莊瑞雄
莊瑞雄
王榮璋
王榮璋
施義芳
施義芳
賴瑞隆
賴瑞隆
邱泰源
邱泰源
洪宗熠
洪宗熠
余宛如
余宛如
黃秀芳
黃秀芳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鍾佳濱
鍾佳濱
段宜康
段宜康
周春米
周春米
張宏陸
張宏陸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本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修正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五百九十條及增訂第五百九十條之一於施行之日施行外,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年○月○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第十二條 本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修正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五百九十條及增訂第五百九十條之一於施行之日施行外,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五百四十二條、第五百四十三條、第五百六十二條之修正,明定本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期,爰增訂第七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