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尤美女
尤美女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郭正亮
郭正亮
劉櫂豪
劉櫂豪
莊瑞雄
莊瑞雄
王榮璋
王榮璋
施義芳
施義芳
賴瑞隆
賴瑞隆
邱泰源
邱泰源
洪宗熠
洪宗熠
黃秀芳
黃秀芳
余宛如
余宛如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鍾佳濱
鍾佳濱
段宜康
段宜康
周春米
周春米
張宏陸
張宏陸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年○月○日修正之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修正,並為司法院預留準備期間,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期,爰修正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