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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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第三條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改造,爰將本會之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修正為「文化部」。
第八條 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界人士、學者、專家、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人士中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其遴聘辦法另定之。 前項之政府有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 第一項之董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董事、監事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各該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八條 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界人士、學者、專家、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人士中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其遴聘辦法另定之。 前項之政府有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 董事、監事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各該總人數二分之一。
一、增列部分文字。 二、為積極推動全面性之性別平權工作,貫徹憲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行政法人法第五條之意旨,廣納優秀人才於各個領域,提供多面向之思維,在邁向兼容多元文化之先進社會進程中,落實我國性別平權工程。爰提案增訂「第一項之董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