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陳亭妃
陳亭妃
莊瑞雄
莊瑞雄
郭正亮
郭正亮
高志鵬
高志鵬
蘇治芬
蘇治芬
羅致政
羅致政
鍾佳濱
鍾佳濱
施義芳
施義芳
邱泰源
邱泰源
吳思瑤
吳思瑤
洪宗熠
洪宗熠
何欣純
何欣純
余宛如
余宛如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陳曼麗
陳曼麗
林靜儀
林靜儀
吳焜裕
吳焜裕
鍾孔炤
鍾孔炤
李麗芬
李麗芬
吳玉琴
吳玉琴
李昆澤
李昆澤
黃國書
黃國書
葉宜津
葉宜津
蕭美琴
蕭美琴
張宏陸
張宏陸
段宜康
段宜康
趙天麟
趙天麟
王榮璋
王榮璋
賴瑞隆
賴瑞隆
蘇巧慧
蘇巧慧
黃秀芳
黃秀芳
尤美女
尤美女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一、目前世界各民主國家,逾九成國家的投票年齡低於十八歲,「十八歲有選舉權」已經成為世界民主國家主流。甚至奧地利、蘇格蘭等地區已將投票權年齡下修為十六歲。環視亞洲鄰近國家中,南韓在2007年將投票年齡降至十九歲,日本亦在2015年修法通過選舉權降至十八歲,僅剩臺灣還停留在二十歲,為使國家民主發展更進一步,有適時修正降低年齡門檻之迫切必要。 二、投票年齡指對公職選舉具有投票權公民的最低年齡資格,鑒於投票齡攸關公民選舉權之行使,我國1946年明定於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中,此條文歷經69年未修改,已悖離社會主流意見。在臺灣長時間的民主教育下,年輕世代對於政治關注度普遍提升,必須修法保障年輕世代積極公民權益及世代正義。 三、根據臺灣「刑法」規定,滿十八歲在刑法上必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且按「兵役法」規定,滿十八歲必須股兵役,但是投票權卻要等到二十歲,完全呈現權利與義務不符的狀況。十八歲的年輕人未被賦與投票權,導致在公共政策上往往沒有發聲及合法參與的管道,也剝奪其公平享有社會資源分配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