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及第二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蘇震清
蘇震清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施義芳
施義芳
陳曼麗
陳曼麗
陳歐珀
陳歐珀
鄭運鵬
鄭運鵬
吳玉琴
吳玉琴
李昆澤
李昆澤
黃國書
黃國書
郭正亮
郭正亮
邱泰源
邱泰源
王榮璋
王榮璋
賴瑞隆
賴瑞隆
鄭寶清
鄭寶清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救助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及第二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七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及財政能力,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實物給付。 前項實物給付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及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陷入急難及遭受災害等救助對象,除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法給予救助外,地方主管機關亦得結合民間資源,提供日常生活物資援助。並其得因地制宜,採行實物倉儲。
第二十七條之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實物給付物資之管理運用及調度制度,並將辦理實物給付之情形,每年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遇有重大災害,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災害情況,協調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跨區域提供實物給付物資。 一、本條新增。 二、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其轄區內資源多寡及需受救助者之情形,於災害發生時,視需求將募集物資供應急使用,並建立平時及災害時救助物資之籌募、分配及調度制度。三、重大災害發生時,受災害地區若有民生物資不足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各地方主管機關跨區支援。
第二十七條之三 實物給付物資之衛生、安全及品質管理維護事項,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確保安全衛生與品質無虞。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實物給付物資之衛生、安全及品質,應符合相關法令規範。包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糧食管理法、商品檢驗法、消費者保護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