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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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以及其他必要扶助措施。 | 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
辦理本條例各項家庭扶助業務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但僅受限於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各項工作。其他項目各級政府若欲提供協助,欠缺法源依據。為協助特殊境遇家庭重建,特放寬條例限制,以便利各級政府視其能力提供適當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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