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蘇震清
蘇震清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施義芳
施義芳
陳曼麗
陳曼麗
陳歐珀
陳歐珀
吳玉琴
吳玉琴
李昆澤
李昆澤
黃國書
黃國書
郭正亮
郭正亮
邱泰源
邱泰源
姚文智
姚文智
何欣純
何欣純
王榮璋
王榮璋
鄭寶清
鄭寶清
鄭運鵬
鄭運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第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現行規費法對於部分弱勢家庭與民眾,訂有減收或免收規費之規定。為使特殊境遇家庭得充分使用政府資源,對於應收取規費之公有資源使用給予減免規定,以促進照顧弱勢。特殊境遇家庭之定義,依據相關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