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宏陸
張宏陸
吳秉叡
吳秉叡
吳琪銘
吳琪銘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周春米
周春米
吳思瑤
吳思瑤
黃秀芳
黃秀芳
黃國書
黃國書
鍾孔炤
鍾孔炤
鄭運鵬
鄭運鵬
蘇巧慧
蘇巧慧
陳曼麗
陳曼麗
高志鵬
高志鵬
姚文智
姚文智
王定宇
王定宇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因公傷亡者,應給與撫卹金,其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一、村(里)長除協政府各項行政事務工作及政令宣導,並積極參與地方事務與各項為民服務工作,對於平時民眾的需求與困難都能隨時掌握先機,即時反映,有助於第一時間解決問題。 二、村(里)長與地方民意代表同為民選公職人員,其職業風險亦不亞於消防警政等公務人員和民意代表,故對於村(里)長因公傷亡之案件,參酌相關撫卹法令給與撫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