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櫂豪
劉櫂豪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陳明文
陳明文
黃國書
黃國書
洪宗熠
洪宗熠
葉宜津
葉宜津
何欣純
何欣純
趙天麟
趙天麟
洪慈庸
洪慈庸
施義芳
施義芳
郭正亮
郭正亮
羅致政
羅致政
許智傑
許智傑
鍾佳濱
鍾佳濱
邱泰源
邱泰源
尤美女
尤美女
王榮璋
王榮璋
鄭運鵬
鄭運鵬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最近五年每年皆有配發現金股利之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第十八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現行基金運用範圍僅規範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投資對象但卻未排除經營不善、無法發放股利的上市上櫃公司,導致委外經營容易誤踩投資地雷,造成全民損失,基金投資應以穩當安全收益為優先考量,不應以賺取巨額價差為目標,爰提出第一項第四款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