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王定宇
王定宇
黃秀芳
黃秀芳
洪宗熠
洪宗熠
何欣純
何欣純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智傑
許智傑
楊曜
楊曜
吳焜裕
吳焜裕
鍾孔炤
鍾孔炤
鄭運鵬
鄭運鵬
鍾佳濱
鍾佳濱
余宛如
余宛如
陳其邁
陳其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二之一條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該勞工請求仍未給付,得請求要派單位負給付責任。 派遣事業單位有第一項情事時,要派單位得扣抵要派契約應付款項。 一、工資為派遣勞工之經濟來源,為避免派遣事業單位積欠工資嚴重影響勞工生計,爰於第一項規定派遣勞工遭受積欠工資時,經請求派遣事業單位給付仍未給付時,要派單位負有補充給付之責任。有關工資給付之義務,究屬派遣事業單位之責任,爰要派單位得於契約約定給付勞工被積欠之工資後(或給付勞工依法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後剩餘積欠之工資),得向派遣事業單位請求所給付之工資。 二、為平衡要派單位之上開補充責任及避免要派單位遭受損害,爰於第二項定明要派單位於有第一項情事時,得扣抵依要派契約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