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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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之一條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該勞工請求仍未給付,得請求要派單位負給付責任。 派遣事業單位有第一項情事時,要派單位得扣抵要派契約應付款項。 | 一、工資為派遣勞工之經濟來源,為避免派遣事業單位積欠工資嚴重影響勞工生計,爰於第一項規定派遣勞工遭受積欠工資時,經請求派遣事業單位給付仍未給付時,要派單位負有補充給付之責任。有關工資給付之義務,究屬派遣事業單位之責任,爰要派單位得於契約約定給付勞工被積欠之工資後(或給付勞工依法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後剩餘積欠之工資),得向派遣事業單位請求所給付之工資。 二、為平衡要派單位之上開補充責任及避免要派單位遭受損害,爰於第二項定明要派單位於有第一項情事時,得扣抵依要派契約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