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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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前項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第十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鑒於海巡工作涵蓋查緝走私偷渡、海上救援、為民服務、漁業維護、海洋環保及資源維護等業務,為能遂行海域與海岸秩序維護及資源保護利用之任務,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下設海洋巡防總局及海岸巡防總局,分別掌理海域及岸際之巡防工作,然面對層出不窮之走私犯罪態樣及日新月異之海洋事務,岸海人員應得以相互交流,藉由經驗傳承及專業知能之汲取,並建立公平合理之遷調制度,創造健康和諧之組織文化及環境,發揮海岸巡防機關最大服務效能,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另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