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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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為董事長,經濟部次長、科技部次長為董事,其餘董事,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推薦,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中科院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本部代表應有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 第二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為董事長,經濟部次長、科技部次長與本部副部長、常務次長、軍備局局長、戰略規劃司司長及本部參謀本部副參謀總長執行官為董事,其餘董事,由本部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遴選推薦,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
一、為符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參酌中科院改制行政法人前,中科院組織轉型諮詢委員建議「政府應對董事會有更多之參與」,為促進中科院長遠發展、直接有效協助解決有關問題,並確保董事會相關決策不偏離國防科研主要核心任務,符合國軍建軍備戰之方向與指導,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由政府相關機關代表遴選之董事,除本部部長為董事長,經濟部次長、科技部次長為董事外,本部代表應有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本部代表出任之董事,係依業務屬性及人員適任性遴選薦派,按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其任期得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續聘次數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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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中科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推薦,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一款之監事,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本部主計局代表應至少各有一人。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 第三條 中科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除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及本部主計局局長為監事外,其餘監事,由本部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遴選推薦,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
一、為符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爰修正第一項。
二、基於中科院從事國防科研之特殊性與官方主計部門參與決策必要性,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由政府相關機關代表遴選之監事,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本部主計局代表應至少各有一人,以利審核該院營運計畫、財務、會計與內部稽核等成果。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規定。
四、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本部主計局代表出任之監事,係依業務屬性及人員適任性遴選薦派,按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其任期得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續聘次數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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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 |
增訂第二項,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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