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金融事業以外非上市或上櫃公司一定限額及應遵行事項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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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金融事業以外非上市或上櫃公司一定限額及應遵行事項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投資任一非上市或上櫃公司,除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第一款適用較高持股比率者外,其投資金額合計未逾下列限額,且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僅有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者,得不受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所定有關合計持股比率不得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五之限制: 一、投資文化創意產業發 展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至第十五款所定產業,金額合計未逾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二、投資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新創重點產業,金額合計未逾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三、投資前二款以外之產業,金額合計未逾新臺幣五千萬元。 第二條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投資任一非上市或上櫃公司,除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第一款適用較高持股比率者外,其投資金額合計未逾下列限額,且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僅有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者,得不受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所定有關合計持股比率不得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五之限制: 一、投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至第十五款所定產業,金額合計未逾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二、投資前款以外之產業,金額合計未逾新臺幣五千萬元。
一、為配合行政院通過之「金融挺實體經濟─三力四挺政策專案」,透過金融業多元資金供應,促進國內整體產業發展,維持現行對文化創意產業之扶植,適度放寬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對我國新創重點產業之投資限額為一億五千萬元。至非屬上該產業者,仍維持現行所定五千萬元限額。 二、前開「金融挺實體經濟─三力四挺政策專案」之融資資源部分,主管機關已於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以金管銀合字第一○五三○○○二七二○號函推出「獎勵本國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以鼓勵本國銀行於兼顧風險原則下,對新創重點產業積極辦理授信,對象包括: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七大新創重點產業。為利業者遵循投資新創重點產業範圍,爰參照前該獎勵方案所定之新創重點產業對象,新增第二款規定。 三、原條文第二款變更為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