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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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住宅政策: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補貼、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興建及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補助地方政府興辦住宅相關支出、提升居住品質及住宅市場資訊等相關支出。 二、長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之政策推動、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促進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發展、長期照顧服務法所設置特種基金、因應需求人口成長新增服務量或型態之費用、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研究及創新等。 第四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住宅政策: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補貼、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興建及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補助地方政府興辦住宅相關支出、提升居住品質及住宅市場資訊等相關支出。 二、長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之政策推動、資源發展、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因應需求人口成長新增服務量或型態之費用、研究及創新,及長期照顧保險籌備期各項籌備工作、人力培訓與儲備、政府應負擔之長期照顧保險經費等。
一、序文及第一款未修正。 二、現階段長期照顧服務財源由保險制改為稅收制,爰第二款配合刪除長期照顧保險等相關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