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永明
徐永明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蘇震清
蘇震清
蔡易餘
蔡易餘
黃國昌
黃國昌
林岱樺
林岱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張宏陸
張宏陸
陳明文
陳明文
王惠美
王惠美
郭正亮
郭正亮
張麗善
張麗善
林昶佐
林昶佐
劉櫂豪
劉櫂豪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六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但腳踏自行車駕駛年滿十八歲以上,其以經檢驗合格之安全座椅,附載七歲以下且體重二十五公斤以下兒童者,不在此限。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前項第一款之附載座椅,其應符合之檢驗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六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一、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慢車駕駛人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處以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又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故家長以自行車附載孩童之行為,已超過自行車乘坐人數規定數額,屬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之行為。 二、然自行車具有高度機動性,為我國常見的交通工具,且以自行車取代機車亦能減少廢氣排放,具有保護環境之優點,又親子共乘是世界潮流,於世界各國均屬常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自行車附載孩童之規定有過度限制之虞,實有必要修正。 三、參考各國相關規定,日本規定16歲以上者可於加裝幼兒安全座椅之自行車附載1名6歲以下幼兒,美國規定自行車得附載1至4歲幼童不超過40磅之幼童,英國規定自行車得附載不超過5歲幼童,荷蘭規定自行車得附載8歲以下幼童,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6條,開放年滿18歲以上者,其得附載7歲以下兒童。另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之兒童生長曲線,第50百分位之7歲兒童平均體重為25公斤,爰規定上述附載兒童之體重以25公斤為限。 四、惟考量以自行車附載兒童仍有一定之安全風險,實有必要針對兒童座椅訂定安全檢驗標準,參考歐洲標準化委員會於2004年訂有自行車兒童座椅安全規定及測試方法,爰於本條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訂定附載座椅之安全檢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