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假暨文化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瑩
陳瑩
孔文吉
孔文吉
鄭寶清
鄭寶清
連署人
楊曜
楊曜
管碧玲
管碧玲
吳思瑤
吳思瑤
呂孫綾
呂孫綾
莊瑞雄
莊瑞雄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吳焜裕
吳焜裕
邱泰源
邱泰源
陳其邁
陳其邁
王榮璋
王榮璋
吳玉琴
吳玉琴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曼麗
陳曼麗
劉世芳
劉世芳
黃秀芳
黃秀芳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假暨文化節日實施條例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深化民主、尊重與傳承多元文化價值,並確保國民放假、恢復身心及自我發展之必要權利,茲明定一致之國假及文化節日。 國假暨文化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舉凡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或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三、現行國定假日係以內政部頒布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作為依據與實施,乃行政命令之位階,實有立法明定以確定法律位階之制度性必要,以使全國放假日一致。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國假暨文化節日之名稱與日期如下: 一、元旦:一月一日。 二、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三、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四、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五、兒童節:四月四日。 六、清明節:四月五日或前後一日。 七、勞動節:五月一日。 八、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九、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十、國慶日:十月十日。 除前項規定之國假暨文化節日以外,基於尊重與傳承多元文化價值,原住民每年應有三日之歲時祭儀放假日。 一、明定國假暨文化節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明定國假暨文化節日應予放假,全國一致為「十大」國假暨文化節日。 三、本條例訂定之國假暨文化節日,均有重要民主發展脈絡及歷史意義,足資實施全國放假。 四、本條例除定之「十大」國假暨文化節日以外,為彰顯原住民族之民主發展意義,凡具原住民族身分者均應享專屬專有年度三日之歲時祭儀放假日。
第四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國假暨文化節日,為全國放假日。 除前項規定外,為尊重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舉行之必要,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主擇定歲時祭儀節日為放假日,並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兩人權公約施行法中《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規定:「人人有權參與文化生活」,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係屬原住民族文化生活之重要體現。 二、考量每個原住民族部落之傳統特色、祭典實施及不同公共事務決策模式,原住民族每年專屬專有之祭儀節日,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主擇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五條 國假暨文化節日逢週休二日者,應予補假。 補假之實施日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明定國假暨文化節日逢週休二日應予補假。 二、授權主管機關擬定國假暨文化節日之補假方式。
第六條 凡落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之公民營事業單位,應申領獎勵補貼。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係為法律規定,作為尊重與傳承原住民族之多元文化價值,應屬無疑。惟考量公營事業、民間企業之運作及經營,凡同意於上述單位服務原住民於該年度內履行完成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應享有獎勵補貼。
第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