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周春米
周春米
邱泰源
邱泰源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王榮璋
王榮璋
邱志偉
邱志偉
蘇震清
蘇震清
許毓仁
許毓仁
陳其邁
陳其邁
鍾孔炤
鍾孔炤
郭正亮
郭正亮
莊瑞雄
莊瑞雄
洪宗熠
洪宗熠
劉世芳
劉世芳
李俊俋
李俊俋
張宏陸
張宏陸
尤美女
尤美女
陳曼麗
陳曼麗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形狀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專用動力車輛。 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專用動力車輛。 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為保障色覺辨認障礙者於日常生活中通行之權利,號誌應考量色覺辨識障礙之辨識能力,爰將「形狀」納入號誌呈現方式之一,以利道路主管機關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