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怡潔
陳怡潔
徐志榮
徐志榮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陳學聖
陳學聖
馬文君
馬文君
林麗蟬
林麗蟬
林德福
林德福
鍾孔炤
鍾孔炤
林為洲
林為洲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張麗善
張麗善
陳超明
陳超明
黃昭順
黃昭順
徐榛蔚
徐榛蔚
莊瑞雄
莊瑞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四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經查曾有性侵所聘僱外國人之行為且經判刑確定,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 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 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 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 十五、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五十四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 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 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 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 十五、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查我國雇主對外籍家庭看護工施虐、性侵案件層出不窮,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去(104)年,就有一百二十二名外勞通報遭性侵,其中九十人是家庭看護工;再者,今(105)年9月更有一名雇主多次性侵外籍看護工,遭錄影存證並上傳網站傳播,重創我國國際形象。 二、為保障外籍勞工之權益,避免憾事重演並達嚇阻之效,爰提案修正本條文,於第一項明定曾有性侵所聘僱外國人之行為且經判刑確定之不肖雇主,終身不得再聘僱外國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