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尤美女
尤美女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曼麗
陳曼麗
蔡培慧
蔡培慧
劉世芳
劉世芳
劉櫂豪
劉櫂豪
姚文智
姚文智
余宛如
余宛如
吳焜裕
吳焜裕
葉宜津
葉宜津
陳亭妃
陳亭妃
蔡適應
蔡適應
洪宗熠
洪宗熠
王定宇
王定宇
何欣純
何欣純
鄭寶清
鄭寶清
呂孫綾
呂孫綾
周春米
周春米
吳琪銘
吳琪銘
鄭運鵬
鄭運鵬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黃國書
黃國書
吳思瑤
吳思瑤
蘇巧慧
蘇巧慧
黃秀芳
黃秀芳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鍾佳濱
鍾佳濱
施義芳
施義芳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一、2005年第七次修憲,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幾可謂之全世界數一數二的高修憲門檻。 二、此一修憲門檻設立之後,大幅提高未來修憲成本,以致於過往數次修憲倡議均不了了之。然而,現行憲法未臻完備,以致於在實際政治運作上迭生爭議,數度造成難以解決之憲政困境,影響國家發展甚鉅。雖然,為了政治穩定,設立一定之修憲門檻有其必要,然而過高門檻不僅有違比例原則,更易因政治僵局難以解決,反而破壞政治穩定。 三、憲法修正案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後,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方能通過,此一「雙四分之三」門檻,使憲法修正案通過困難性大增,宜下修為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後,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通過。 四、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尚須全民公投複決,絕對多數同意後才算通過。過去台灣已舉辦六次全國性公民投票,在六案皆採絕對多數制的情況下,平均投票率僅有35.71%,且沒有任何一次投票率超過50%,可見過高的公投門檻,反使公投全然失其本意。除此之外,反對公投命題者,可以透過不投票等低成本手段達成反對效果,更使投票呈現出的贊成/反對圖像失真。相反的,若改為簡單多數決,無論贊成者或反對者,雙方都有誘因關心、理解公投內容,並進行投票,反而易使其投票率較絕對多數決制為高,爰此建議將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修正為簡單多數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