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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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一、2005年第七次修憲,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幾可謂之全世界數一數二的高修憲門檻。
二、此一修憲門檻設立之後,大幅提高未來修憲成本,以致於過往數次修憲倡議均不了了之。然而,現行憲法未臻完備,以致於在實際政治運作上迭生爭議,數度造成難以解決之憲政困境,影響國家發展甚鉅。雖然,為了政治穩定,設立一定之修憲門檻有其必要,然而過高門檻不僅有違比例原則,更易因政治僵局難以解決,反而破壞政治穩定。
三、憲法修正案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後,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方能通過,此一「雙四分之三」門檻,使憲法修正案通過困難性大增,宜下修為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後,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通過。
四、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尚須全民公投複決,絕對多數同意後才算通過。過去台灣已舉辦六次全國性公民投票,在六案皆採絕對多數制的情況下,平均投票率僅有35.71%,且沒有任何一次投票率超過50%,可見過高的公投門檻,反使公投全然失其本意。除此之外,反對公投命題者,可以透過不投票等低成本手段達成反對效果,更使投票呈現出的贊成/反對圖像失真。相反的,若改為簡單多數決,無論贊成者或反對者,雙方都有誘因關心、理解公投內容,並進行投票,反而易使其投票率較絕對多數決制為高,爰此建議將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修正為簡單多數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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