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尤美女
尤美女
劉世芳
劉世芳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劉櫂豪
劉櫂豪
陳亭妃
陳亭妃
鄭寶清
鄭寶清
蔡適應
蔡適應
何欣純
何欣純
王定宇
王定宇
葉宜津
葉宜津
洪宗熠
洪宗熠
呂孫綾
呂孫綾
周春米
周春米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琪銘
吳琪銘
鄭運鵬
鄭運鵬
林靜儀
林靜儀
姚文智
姚文智
黃國書
黃國書
吳思瑤
吳思瑤
陳曼麗
陳曼麗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蘇巧慧
蘇巧慧
黃秀芳
黃秀芳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焜裕
吳焜裕
段宜康
段宜康
施義芳
施義芳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一、全世界絕大部分民主國家,年滿十八歲的公民即擁有選舉權,我國現行20歲的投票年齡門檻,已非世界主流。 二、除了選舉權之外,我國被選舉權門檻亦有檢討空間,衡諸外國經驗,歐洲國家早有青年投入公職選舉的先例,其中不乏具競爭力的候選人,而我國憲法卻規定23歲公民才具被選舉權。 三、今日年輕人口溝通討論及分析批判能力,與威權時期實判若雲泥,因此,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門檻調整,實有必要。爰此提案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年滿二十歲時,有依法被選舉之權。